费用 发票未到 入账

费用发票未到如何入账:费用发票是指企业支出的各种费用而开具的发票,主要是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发票。

若是款项已支付但未收到费用发票,应如何做账务处理?费用发票未到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企业发生款已付但费用发票未到的情况,应计入“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取得发票时,再根据发票归属情况计入对应费用科目,账务处理如下:1.先记入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做以下分录处理: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2.待收到发票时: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费用发票的账务处理费用发票的账务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计入不同的会计分录,比如企业报销的餐费发票,如果是企业员工一起聚餐的费用,计入到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如果是差旅途中的餐费,计入到管理费用—差旅费—餐费,如果是招待客户的,则计入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预付账款是什么?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也是公司债权的组成部分。

预付账款是资产科目,核算的是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期末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为了加强对预付账款的管理,一般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货款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的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预付账款的性质己经发生改变,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己经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包括哪些内容?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

7.预付账款转入。

一、发票没到可以先入费用吗

可以暂估入账,发票回来再红冲暂估,再兰字即可,如果购买就未取得发票,以后也不取得发票,也可以入账。

但税法上不承认成本费用,因此这部份转入到成本费用中的原材料需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剔除去,不允许税前扣除。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

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

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

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简单来说,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

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现在,有权征收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

国税、地税都归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海关由海关总署垂直管理。

国、地税负责工商税收的征收,工商税收基本上包括了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居民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我国绝大部分税种都属于工商税收。

海关负责关税征收,包括进出口关税和船舶关税。

发票的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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