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如何分类
企业合并有下列类型:1、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
2、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
3、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如何判断是否为企业合并
在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征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一年以上(含一年)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问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在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征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实施企业合并之前之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