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20

一、企业会计准则特点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能涵盖我国各类企业各类业务的独立实施的一套体系,概括十六个字: 立足国情、 国际趋同、 涵盖广泛、 独立实施。

(1)关联方准则;

(2)资产减值准则;

注意:实质性差异(3)*政府补助;

(6)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7)企业年金基金;

*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收益计划(8)恶性通货膨胀会计;

二、具体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与突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加强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主要特点与突破分别如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主要特点与突破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内容。

相对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三)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该准则规定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四)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该准则规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对于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这块有一些不太正确全面地评论。

他们误认为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减值准备转回的大门,企业就完全丧失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利操控的手段。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只规范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和雇员福利资产以及特殊行业的资产(比如勘探开发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也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

减值准备禁止转回只是关掉了一个口子,企业在应用新准则后仍然可以继续沿用减值准备来操控利润。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的操控大门,但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利操控。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与突破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

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一个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的行为。

(二)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

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

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的情况,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

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

(三)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

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特点与突破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即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

但是,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

联合控制主体和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对于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即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四)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非控制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项目下单独列示。

(五)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特点和突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主要特点如下:(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

但在现行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

因此,本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

(二)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其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并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

就目前情况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

但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成熟,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本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是在综合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特性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决定,也是本准则的一大突破。

(三)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

以此堵塞了企业利用两种计量模式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主要特点和突破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接受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其主要特点如下:(一)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确定了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定政府补助是指政府等有关方面无偿给与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

随着我国捐赠行为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新准则的范围更小。

(二)借鉴国际惯例对补助进行了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的修订趋势是将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

考虑到国际准则的趋势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本准则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并分别规定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三)全面考虑我国现行实务,提供操作性规范。

为便于实务操作,该准则列举了常见的补助形式。

准则还规定,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还规定了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如研发补助)等附条件补助的会计处理。

针对我国实务中现有的各类补助,该准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大提高了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

\x0d\x0a基本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础,是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的制定依据。

\x0d\x0a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

\x0d\x0a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

它主要解决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帐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

三、企业会计准则有多少条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 ,一共38个准则。

可以看做一共38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基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关于购买成本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一) 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

(二) 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容易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对此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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