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 扣除

一、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一、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提到借款费用时我们想到的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一些公司在遇到困难时,也会有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根据以前的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有新规出现,那么现在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赶紧跟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规定: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取得发票,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是难以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的。

三、企业借款用于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企便函[2009]33号文件(五)规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

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提示:以前年度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资本化,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而发生借款利息也应资本化,不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利息总额=3000×4.2%=126万元1至3月的利息可以税前直接扣除,4-12月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则,允许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为126×3/12=31.5万元。

二、什么是借款费用扣除标准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三、借款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吗

借款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但只能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四、借款费用利息支出准予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法律主观:

税前扣除利息费用的标准如下: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笔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二、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婚前夫妻双方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费用,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住房,由购买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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