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费用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限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5‰(千分之五)。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

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

(2)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

 

一、招待费标准国家规定

答:招待费站在税务角度是企业营业收入千分之五和企业已经发生了招待费的百分之六十对比,取孰低者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纳税调增金额=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可税前扣除金额。

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站在招待标准即非税务角度:1.往来副总裁、省厅、市级副市级政府官员,招待餐费标准一般每人每次350-400元。

2.公司总监以下领导、重要客户每人250-300元每人每次。

3.普通职工100-150元每人每次。

4.一般客户每人每次50-100元。

所有支出需要相关人员签字把控。禁止回扣。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是什么

通常业务招待费指的是企业由于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那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这是会计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内容,来一起了解下吧!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得,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扣除比例:60%、5‰

  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可能会增加企业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重视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案例说明: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万元)

  80×60%=48(万元)

  100>48,则在税前扣除48万元。

  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万元)

  200×60%=120(万元)

  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支付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以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注意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要严格按照新税法规定中的比例进行扣除,注意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最高额是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的。

  其次,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需具备真实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之所以能够税前扣除,必须要有充分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的真实合理性。(有效的票据、资料)。

  最后,实际操作中,必须学会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差旅费以及广告、业务宣传费等。

一般业务招待费指的是由于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比如公司业务洽谈、会议接待等产生的费用可以在业务招待费内列支。

 

三、关于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

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而且易产生涉税风险。

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一是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关于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标准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A为企业营业收入,B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则B=8.3‰*A,即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部分60%的限额不能够充分利用,需要全部作纳税调整处理。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

因此,在企业日常的费用报销中,财务人员必须按不同性质区分费用发生所对应的核算科目,比如日常促销活动中采用抽奖方式赠送客户的礼品,该项费用需在促销费用核算;

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的、参加展览费发生相关的餐费应在业务宣传费核算;

因召开董事会会议安排的用餐费用应在董事费用核算……,不要将所有餐费都计入业务招待费,不要因为核算上的差错,造成不合理的纳税调整并加收滞纳金、罚款,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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