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会计准则

一、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1、确定应交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时,应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费用”科目应无余额。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1、按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期末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3、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所得税费用科目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801所得税费用"科目: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交的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年度终了,小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纳税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整体上来说,通过小编老师在上文中讲解的相关会计处理资料,相信你们都知道小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通过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进行处理的,期末结转的时候计入本年利润的科目核算;

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的资料可以学习,对此内容有兴趣的都可以来阅读.

三、新会计准则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 计量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大家再看...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文章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图片来自网络。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发送邮件copy-right@foxmail.com反馈,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nqingnuo.com/kuaiji/2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