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属于什么费用

补助费用属于什么费用:属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或者应付薪酬。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一、政府补贴业务怎么核算

导读:对于政府补贴业务怎么核算,我们需要结合财政部于2017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文件来掌握。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该准则,小编现就有关问题为大家解读如下政府补贴业务怎么核算:一、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四、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总额法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企业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的,应当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先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补贴业务怎么核算,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你掌握了吗?

二、员工的津贴补助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情形一:若是公司给出差人员发放的差旅补助,则属于“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差旅费”。

而且符合条件的差旅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助应该注意::1. 有制度。

公司必须制定了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免征个税。

2. 有证据。

职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计录为依据。

3. 有形式。

差旅补助应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注明出差天数、每天补助标准,切记不要随同工资发放或者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政策参考::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情形二:若是冬天,企业发放职工的供暖补助,则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情形三:若是企业平时按月发放职工的交通补助,则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范围,可以不再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列支。

注意::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政策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情形四:若是过节了,企业发放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则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范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1、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工会会员务工补助属于什么费用

工会会员务工补助属于管理费用。

工会会员务工补助就是工会从经费里拿出一部分补贴给困难职工。

工会经费属于管理费用,所以工会会员务工补助属于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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