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奖励 价外费用

一、奖励费用属于工程款吗

□薛巧玲 刘乐家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A公司将某县文化宫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标准为“合格”(确保“扬子杯”,达标后按质优价计取具体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获得“扬子杯”的,A公司应当给予审计后结算总价的2%予以奖励。

后B公司将该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及改扩建工程转包给周某实际施工,约定工程标准为“省优”(即“扬子杯”)。

2016年,案涉工程获得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A公司向B公司支付奖励费用2476100元。

2020年8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14570368.67元(包含“扬子杯”奖励费用)及利息。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获得的“扬子杯”奖励费用权属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工程获得的“扬子杯”获奖证书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给总包单位B公司,相应奖励费用系A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直接支付给B公司,故应由B公司享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扬子杯”奖励费用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在当事人未就奖励费用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实际施工人周某享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来看,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标准为:合格(确保扬子杯,达标后按质优价计取具体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获得“扬子杯”的,A公司应当给予审计后结算总价的2%予以奖励。

B公司与周某的《承包协议书》中对于工程标准约定为:省优。

发包协议与转包协议对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一致,因此本案工程属于按质论价工程,即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为按质论价。

其次,从按质论价费用的性质来看,按质论价费是因工程验收质量等级高于合格标准所增加的费用,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将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不同获奖等级计列。

因此,按质论价费用实质上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

案涉工程系按“合格”标准进行造价审计,审计时并未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故“扬子杯”奖励实质上属于按质论价费,应由实际施工人周某享有。

最后,从不同质量标准的工程所需施工成本来看,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只有质量优良的工程才会获得相应奖项,“扬子杯”系江苏省内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为创成“扬子杯”,实际施工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施工、管理成本,案涉工程系周某实际施工、管理,申创“扬子杯”所需费用也均系周某承担,因此,周某有权主张该奖励费用。

二、工程奖励费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工程奖励费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争议较大。

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施工合同常有约定,如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特别奖励。

此外,对施工人提前完工的,施工合同也常约定,发包人应支付提前完工奖励或赶工费。

承包人获得这类费用,是以在施工活动中增加支出为前提的。

工程质量要达到优良,就必须在选材、用工上更加严格,也就需要支出更多费用;

而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其价值也相应更高。

要提前完工,就必须安排更多机械、使用更多人力,包括安排人员加班加点,也需要更多费用支出;

而提前完工往往意味着发包人可以对工程进行提前使用或提前出售,相对于发包人而言,也价值更高。

根据“增值理论”,这类费用应当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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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邬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第一版,第237页。

三、工程奖励费是否属于工程款的范围

文| 王永令律师

浙江中成公司起诉至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要求芜湖中发公司支付工程奖励费。

芜湖中发公司辩称,不应向浙江中成公司支付工程奖励费。理由有两点:

(1)工程奖励费属于工程款的范围,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款

(2)即使工程奖励费不包含在工程款内,浙江中成公司也不符合获得工程奖励费按期按质完工的条件,实际完工较预期完工晚17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就徐州县萃文园小区建设工程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若浙江中成公司按期按质完成施工,芜湖中发公司支付乙方总造价的1%作为工程奖励费。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字面含义、约定目的、费用表述体系来看,工程奖励费不应认定为包含在工程款之内

在此基础上,扣除恶劣天气、春节假期及发包方未依进度支付工程款且其变更签订工程师未及时通知施工方的因素后,应认定浙江中成公司按期按质完成 了涉案工程,其主张的工程奖励费的相应部分,理应得到支持。

芜湖中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奖励费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包含于工程款内

发包方无故拖欠工程款且变更派驻工程师并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承包人,导致工期没有及时经工程师确认,应由发包方芜湖中发公司承担延误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参见“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芜湖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合同纠纷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版。

四、工程赶工奖属于价外费用

属于。

价外费用包括质量奖、安全奖、赶工奖等,未列入工程造价内,应根据合同或有关协议随时收取,因此是属于的。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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