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跨期费用

跨期的费用问题:给大家说一下这个跨期的费用问题啊,经常有人问老师跨期费用怎么办呀,或者是我今年收到了一张往年的发票怎么办呀,这个问题呢,要早做规划,你看现在其实你把这个问题规划好了的话,你到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或者到明年你这个跨期的费用就会产生的不多,首先第一点啊,你属于今年的费用,你就在今年取得发票,如果说你实在是这个发票取得不了怎么办?

你要在今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之内,把这个费用做一个暂估,把这个费用估算啊,比如说你根据你的合同啊,根据你的这个付款的记录啊,把这个业务仙姑上暂估这笔费用,然后争取在明年汇算清缴之前拿到这个发票,这就不是一道跨期了。

第二点呢,如果说你外地有很多的业务员,业务员报一些他的差旅费呀,对吧,他的日常开支啊等等,你让他及时报账,有的单位这个习惯不好,现在各种条件这么便利,快递一天就到,业务员回来不回来,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票得回来,你来做账,这样的话,就是尽量的把今年的事儿就在今年干完,你就不会出现好多的跨期。

第三一点就是你看一看你的账。

面上有没有做过暂估入库,好的企业都是做暂估入库的啊,你暂估入库的理由是什么,我觉得你心里应该很清楚,有的时候确确实实是因为你的货到了,票没有到,但你想想,货到了票没有到,你一般都会在次月就会盯着他要票啊,对吧,因为他不给你这个票的话,你解决不了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你也解决不了所得税的费用问题,你肯定得跟他要,一般的不会好久也不来的,你要及时的去催要。

还有种情况呢,那可能是因为进销不符。

卖出去的东西账上没有啊,这么这做个暂估入库对吧?

比如我们好多这个做代账的会计,可能你呢给他做账,但是老板呢,他自己开票,他开票的时候她比较任性啊是吧,你账上没啥开啥,你有啥他不开啥,那你这个时候他也需要做账,对吧?不管你是什么原因形成的,票得拿到,如果票拿不到的话,成本就是不可以抵扣的,你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要做调整,那我们什么时候拿的这个票呢?汇算清缴结束之前都行,那你为什么不早点呢?对吧,现在就开始准备着汇算清缴的时候就不会特别慌,如果确实有一些费用,他可能就是需要跨年报销,比如我们业务员就是一月份回来了是吧,春节的时候回来了,那手里有一张今年的费用票,难道就不报嘛,对吧,这也是要报的,按理说应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减,然后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再做纳税调增,因为它属于今年的费用嘛,你今年的费用的减少,今年的应纳税。

可是他做到了明年的账上,那明年就不应该有这个费用,还得调整这个数。

你合理的把握一下,因为我们会计上有一个原则叫重要性,如果你的金额比较大,你就调一个,如果你金额不大,就那么一点点,我觉得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调也不受多大的问题啊。

你明白了吗?

一、如何判断一项费用为跨期费用

跨期费用是指该费用在多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费用,也就是说这种费用不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内支付、记录或分摊的。

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属于跨期费用,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费用的性质:如果该费用是长期的且不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结束的,则通常可以判断为跨期费用,例如:长期借款利息等。

2. 支付时间:如果该费用在多个会计期间内支付,则很可能是跨期费用。

例如,保险费用、租赁费用、银行手续费等。

3. 分配方式:如果该费用需要被分配到多个会计期间内,则可以认为是跨期费用,例如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

4. 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一些具体的会计准则可能对跨期费用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说明,考虑该标准的具体规定也有助于判断该费用是否是跨期费用。

总之,判断一项费用是否是跨期费用需要对该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需要考虑费用的性质、支付时间、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的会计准则进行判断。

二、跨期费用的产生与处理方法

“跨期费用的产生”

一般会导致“跨期费用”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下面两种:

情况一:发票延迟即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在当年,款项支付也是当年,但发票却是在次年或以后年度获取。

情况二:费用延迟经济业务发生当年获取发票,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进行会计处理,而在次年或以后年度确认费用、支付。

“跨期费用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跨期费用到底需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得看具体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接下来,我们从导致“跨期费用”产生的两个原因来剖析下,“跨期费用”到底需不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的情况

1.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

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暂估入费用,第二年先红字冲销原分录,再凭报销发票记账。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

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之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当年发票次年入账的纳税调整

按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有客观原因。

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分为两种情况:

1. 无须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因开具的发票邮寄时间过长、员工出差时间或审批流跨年引起的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比较小(次年2个月之内)、金额不大,且企业也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安排,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做纳税调整,不存在税务风险。

2.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因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比较大(次年2个月之后),需进行以下两方面调整:

(1)先进行备案,年结前暂估入费用,第二年先红字冲原分录,再凭报销发票记账。

(2)成本费用如果在年结前没有进行暂估处理,汇算清缴自查时发现,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跨期费用入账的规定

根据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预提或摊销。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

它是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大家再看...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文章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图片来自网络。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发送邮件copy-right@foxmail.com反馈,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nqingnuo.com/kuaiji/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