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14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4号 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一、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本解释所称 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解释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 项目实施机构;

PPP 项目资产,是指 PPP 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本解释规范的 PPP 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2PPP 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 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 PPP 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项目合同符合前述“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则仍然适用本解释。

除上述情况外,不同时符合本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相关会计处理。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 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3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本部分第 4 项和第 5 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46.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 PPP 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

7.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8.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9.为使 PPP 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附注中披露各项PPP 项目合同的下列信息,或者将一组具有类似性质的 PPP项目合同合并披露下列信息:1.PPP 项目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 PPP 项目合同的概括性介绍;

PPP 项目合同中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风险的相关重要条款;

社会资本方对 PPP 项目资产享有5的相关权利(包括使用、收益、续约或终止选择权等)和承担的相关义务(包括投融资、购买或建造、运营、移交等);

本期 PPP 项目合同的变更情况;

PPP 项目合同的分类方式等。

2.社会资本方除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 PPP 项目合同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相关收入、资产等确认和计量方法;

相关合同资产、应收款项、无形资产的金额等会计信息。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

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符合本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但未纳入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应当按照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和追溯调整。

二、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6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基准利率改革是金融市场对基准利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包括以基于实际交易的近似无风险基准利率替代银行间报价利率、改进银行间报价利率的报价机制等,例如针对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改革。

(一)相关会计处理。

1. 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基准利率改革可能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以将参考基准利率替换为替代基准利率、改变参考基准利率的计算方法、因基准利率改革触发现行合同中有关更换参考基准利率的条款等情形。

(1)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的会计处理。

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企业无需评估该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调整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而应当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7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根据变更前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现金流量整体是否基本相似判断其确定基础是否在经济上相当。

企业可能通过以下方式使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下同):在替换参考基准利率或变更参考基准利率计算方法时增加必要的固定利差,以补偿变更前后确定基础之间的基差;

为适应基准利率改革变更重设期间、重设日期或票息支付日之间的天数;

增加包含前两项内容的补充条款等。

(2)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会计处理。

除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上述变更外,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企业应当先根据上述规定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评估其他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导致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终止确认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根据考虑所有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重新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8负债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 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基准利率改革可能导致租赁变更,包括修改租赁合同以将租赁付款额的参考基准利率替换为替代基准利率,从而导致租赁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等情形。

(1)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租赁变更,以致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承租人应当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因基准利率改革发生的变更,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对原折现率进行相应调整。

(2)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会计处理。

除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上述变更外,同时发生其他租赁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将所有租赁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

企业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因基准利率改革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管理这些风险的方式。

具体包括以下相关9信息:1.参考基准利率替换的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对该替换的管理情况;

2.按照重要基准利率并区分非衍生金融资产、非衍生金融负债和衍生工具,分别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完成参考基准利率替换的金融工具的定量信息;

3.企业因基准利率改革而面临风险导致其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的,披露风险管理策略的变化情况。

对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在本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生效日期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1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财会﹝2008﹞11 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条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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