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而《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都可以。
2、会计科目设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企业会计制度》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
3、账务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4、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
扩展资料: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
《企业会计准则》中,在规定每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时都要重复说明,以非货币性交易换的资产和以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写法上不够简化。
(二)简化了核算方法通过上述不同方面的比较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
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
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
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
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
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制度
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法律主观: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n适用范围不同,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
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n侧重点不同,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
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
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
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n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
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
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
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n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一、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非流动性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冲回,允许转回的有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其中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 1、小企业会计准则: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收账款。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方法。
其中直接转销法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应收账款。
二、盘盈盘亏 三、营业外收支 (一)营业外收入 1、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2、企业准则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政府补助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
(二)营业外支出 1、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2、企业准则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非货币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1、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
注: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的税金,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五、投资类 1、小企业准则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3、两者核算方法差异很大:长期债券投资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类似于企业准则下非同一控制形成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六、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企业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小准则:应付税款法,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七、资本公积 企业准则: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小准则: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八、收入确认条件 1、企业准则收入确认条件: (1)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实质性转移)。
(2)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销售的商品进行有效的控制。
(3)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5)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小准则收入确认条件: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小准则收入确认减弱了会计的职业判断,这里仅简单做个比较,更加复杂销售方式请自行比较。
九、其他细节变化 (一)备用金 企业准则: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里核算,但是备用金数额较大或业务较多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备用金”科目核算。
小准则: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里核算,但也可以单独设置“1004”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借款利息 企业准则:根据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定 小准则:按照合同利率和借款本金计算 (三)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1、投资者投入存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准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小准则:应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2、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准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小准则:应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十、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变化 (一)资产负债表 1、投资类变化:“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被替换为“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删除了“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
2、“预付款项”修改为“预付账款”,“预收款项”修改为“预收账款”。
3、删除了“长期应收款、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4、增加了“递延收益” (二)利润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项目比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项目更加详细;
但也删除了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的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必须编制。
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是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简化版,但是相关项目的名称发生了较大变化。
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什么有明确规定吗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根据财政部的财〔2011〕17号文件,该制度从2013年1月1日废止。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扩展资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