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费用税后列支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之费用扣除篇

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中,费用扣除的种类繁多、扣除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为方便纳税人准确掌握各项政策,我们对一些常见的费用扣除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业务招待费(一)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特殊规定::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摊销。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特殊规定::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的处理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筹建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摊销。

4、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一)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特殊规定::1、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人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用工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预提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预提2019年底的工资,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六、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财产保险、人身意外险: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商业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七、职工教育经费(一)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特殊规定::1、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扣除。

2、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即可享受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政策。

(三)职工教育经费纳税申报举例:某企业2018年新成立。

2018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 支出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0万元,当年实际使用50万元。

2019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0万元,实际使用90万元。

纳税申报::2018年度汇缴:税收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税收金额= 两者孰小(税收限额,本年发生额加以前年度结转额)=50万元。

需纳税调增3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万元。

具体到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第5行,“账载金额”填报80万,“实际发生额”填报50万,“税收金额”填报50万,“纳税调整金额”填报30万,“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0。

2019年度汇缴:税收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税收金额=两者孰小(税收限额,本年发生额加以前年度结转额)=80万元。

无需纳税调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10万元。

具体到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第5行,“账载金额”填报80万,“实际发生额”填报90万,“税收金额”填报8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10万。

二、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导读:目前全球化经营的形式是很常见的经营形式了,但是这样子的经营出现的税务问题很多纳税人都不是很明白,比如总机构分摊费用的扣除。

那么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一、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

即,首先这部分允许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所负担,且这部分费用是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分摊费用。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三、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基本要求,若存在证据表明总机构分摊给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合理的,或者通过乱摊费用,以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将不允许扣除这些费用。

新税法实施后总机构管理费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不可以!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必须要符合上述中提到的三个条件,如果不能够符合情况的话是不能够进行扣除的。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都了解清楚了吗?学习财务知识需要良好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会计学堂为每一位学员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帮助大家高效学习,快来会计学堂官网咨询了解吧!

三、总部收管理费怎么入账处理

导读: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管理,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处理起来是完全不一样的。

那么我们今天的问题就是“总部收管理费怎么入账处理?”希望大家在看完下文内容之后,都可以理解明白!:答: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收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区别?:公司的分公司是指本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公司是首先设立的,统管各个机构的总机构,分公司受本公司的管辖,本公司与分公司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

公司的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而组成的受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一整套的公司组织和机构。

持有子公司股份并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成为母公司。

母公司组成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设立新的公司,二是通过收购股份控制已有的公司。

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也就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存在,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的各项手续。

四、企业常见费用盘点及税务处理汇总

在实践中,最让我们财务人员感到棘手的是难以区分日常活动中常见的一些事项的涉税处理,如给非企业人员送礼的支出招待其他单位的费用支出,举办会议的费用支出,业务活动中的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回扣、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若稍不注意就会混淆起来,呈现“五花八门”的现象。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并执行好常见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每家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会计对于税前扣除的关注度很高,有一些扣除是按照年利润来作为基数,例如捐赠支出;

也有的是以工资薪金作为基数,例如职工教育经费、党组织经费等。

这里就着重介绍一下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3、手续费以及佣金

一、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比例:发生额的60%与当年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

● 特例: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

案例: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实际可扣除额48万,故纳税申报调增80-48=32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实际可扣除额100万,故纳税申报调增200-100=100万元。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具体内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规定: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企业的具体规定吧~ 【化妆品制造等企业】自2011年1月1起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烟草企业】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 山东某化妆品制造企业2017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350万元,当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的项目。

(1)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0万元*30%=300万元

(2)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0万元+50万元=13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万元*25%=32.5万元

三、手续费与佣金 手续费与佣金: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当年保费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5%;

人身保险为当年保费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0%,均含本数。

其他企业:与中介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其他规定:下面两种情况不得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 某企业不属于保险企业,2016年度收入1000万元,总计有3笔业务组成,分别签署了严格的中介服务合同,并通过网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取得了合格的发票:

1、A服务合同5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30万元;

2、B服务合同3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5万元;

3、C服务合同2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11万元。

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

4、A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500*5%=25万元,实际支付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万元;

5、B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300*5%=15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6、C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200*5%=10万元,实际支付1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万元;

因此该企业手续费及佣金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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