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法律主观: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的一种,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但是由于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实际上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

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相比中的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单设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企业应在租赁开 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 中较低者作为入账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

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 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

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三、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很多企业和公司为了公司企业的发展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壮大自身的实力规模,一般都会通过融资的手段来进行融资,融资就是在筹集资金来作为公司发展的资本,从而使公司企业的发展更为稳定,那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网友咨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是什么会计科目,规定内容是什么?

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张胜富律师解答: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定内容是: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摊销。

(4)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 分期扣除。

张胜富律师解析: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融资完成后才是产权转移属于承租方的固定资产,未完成前,可以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1、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1)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2)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4、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1970年生人,本科临床医疗毕业,内科医生临床工作十年,04年来北京执业律师,2011年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主要从事领域专利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融资上市,医疗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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