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发票跨年 能用吗

一、跨年的费用发票可以入账吗

可以入账,跨年发票入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 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用做专项申报。

3、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

跨年的发票还有用吗:跨年的发票是否有用,这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这些发票可以用于通用发票的使用及报销的核销,但不能用于扣税的目的。

对于对发票管理有较严格要求的企业及单位,这些发票一般都是不能接受的。

一般来说,凭借跨年的发票,你可以进行发票的报销,但不能用于扣除税款的目的。

在进行发票核销时,建议提前咨询企业、单位税务统计相关人员,看看是否可以接受跨年的发票。

如果可以接受,这些发票就可以进行报销。

如果不能接受,则无法用于报销,需要补交实际发生时间的正常发票。

跨年费用发票会计分录是什么:跨年费用发票会计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库存现金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综上所述,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二、费用类发票能跨年使用吗

费用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单位的年度间发票可以当年列支,但不得超过1年。例如,2008年10月的发票不能在2009年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该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视同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在本期收付了资金,也不应当视同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三、费用发票跨年能入账不

发票可以跨年入账。

跨年发票入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用做专项申报;

3、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

会计处理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去年取得的发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不能列支到今年的费用当中。

如果是今年才发现去年未入账的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发票入账时应该注意以下情况:1、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2、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3、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4、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5、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6、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

7、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8、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综上所述,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跨年的发票可以重开吗跨年的发票可以入账

关于跨年的发票可以重开吗,跨年的发票可以入账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可以。

2、一、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3、二、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4、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5、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8、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9、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10、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11、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12、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13、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14、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15、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16、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17、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18、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19、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20、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

21、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22、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2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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