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 企业所得税

坏账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法律分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新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否税前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坏账损失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坏账损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详细说明如下:1. 根据中国的税收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直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坏账损失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

2.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在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交往中,出现对方无力或拒不支付应付账款,并且经过一定期限的追索和核实后认定为坏账的而产生的损失。

这种损失主要是由于对方经济困难、破产、倒闭等情况所导致,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无关。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直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

而坏账损失不属于这些范畴,因此在计算所得税过程中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4. 总结来说,坏账损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无法将坏账损失作为扣除费用来减少所得税负担。

扩展资料: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企业对坏账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将其计入损益表中,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

具体的处理方法和要求可根据中国的税法以及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补充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坏账损失是由于商业上的原因导致,而非对方无力支付,那么可能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机会。

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企业提供详细的证据以及进行相关的申报程序。

因此,根据中国的税收法规,坏账损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坏账准备有以下情况:1、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2、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

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 “坏账准备“账户;

3、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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