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优惠一:一个热爱分享财税知识的税务师!欢迎交流学习,共同进步!

前面,笔者汇总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率优惠,本文将介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优惠。

重点汇总免税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下(点击查看大图)


一、免税收入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6 号)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5.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

6. 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2 号)

7.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4 号)

8.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 号)

9.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

10.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

11.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 号)

2.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

12.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41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13. 奥运会相关: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60 号)

14.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

15. 农林牧渔免征项目:(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8〕149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16.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

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政策依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同免税收入第15项农林牧渔项目。


三、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10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

2. 电网新建项目: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26 号)

3.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 第 77 号)

4.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

补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温馨提醒:本平台为非官方平台,仅供参考学习,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欢迎交流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到的净利润按一定比例缴纳给国家的税款。

作为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之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成为了企业减轻负担的一种方式。

下面,我们将介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即年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且核定征收税率为20%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二是免征年应纳所得税额一定比例的税款。

2、部分免征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减按25%征收;

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普通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征收。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税前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以及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

2、减免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方面取得的成果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累计结转税收待抵扣资产等政策。

三、环保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减免政策

环保型企业年生产、销售环保产品收入比例不低于80%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政策。

2、部分免征政策

环保型企业年生产、销售环保产品收入比例达到60%至80%时,其所获得的收入,减按20%征收;

年生产、销售环保产品收入比例不足60%时,按照普通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征收。

四、跨地区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税前扣除政策

跨地区投资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

2、减免政策

跨地区投资企业将投资转移至西部地区的,按照所适用的政策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是指:1、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1、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 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 、合同工 及离退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1、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 、夜大 、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1、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

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是指:1、 对专门生产酱油、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醋、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 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 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2219号这些企业能少交税了

企业所得税又有新优惠,大家所期待的财税〔2022〕19号终于来了,其明确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税降费

一、针对8个行业,共计150种类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具体需要符合条件的包括::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版)》规定的产品项目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并且主营收入要占收入总额60%以上。

2、强调了必须是实质性运营才行,具体什么叫实质性运营?文件给出了明确规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如果企业不是实质性运营,则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这是反避税的措施。

3、总分机构类型的企业,如果总机构设置在优惠区内,则符合条件的在优惠区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如果总机构不在优惠区内,只有分支机构在优惠区,则符合条件规定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二、对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设立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新购置,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小于等于500万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超过500万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也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摊销)。

四、这个十分给力的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注意,虽然文号是2022年的,但是执行时间是2021年开始奥。

五、更多政策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去看看政策原文:财税〔2022〕19号。

在这里,我们也给大家顺便讲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一般按照减免的方式,我们可以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为:税额式减免、税基式减免,以及税率减免。

每种方式之下,又分为好几种情形,比如税额式减免,包括税额抵免、免征、减半征收、3免3减半(10免、5免5减半、2免3减半)等等。

比如免征的情形,具体包括:

税基式减免则主要包括减计收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延长亏损弥补期等。

税率式减免就比较好理解了,法定税率是25%,但是很多企业可以享受20%、15%、10%等优惠税率。

另外,实际中,三种方式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个优惠里。

除此之外,我们也简单给大家弄了一下2022年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表::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

2、20%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有特殊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计应按税所得额和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具体政策如下:

3、15%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及文章开头提到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每一类享受优惠的企业都有严格的条件,比如我们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

4、10%税率: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非居民企业。

4、10%税率: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非居民企业。

大家再看...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文章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图片来自网络。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发送邮件至57667899#qq.com反馈,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nqingnuo.com/caiwu/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