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票能做费用吗

一、汇算清缴 私车公用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这个话题,一直以来都没消停过,没办法啊,毕竟这个事情在企业随时都在发生。

私车公用的费用能不能报销,能不能税前扣除其实这就是大家关心的核心问题。

就拿财务部来说,今天去市里跑一趟税务局,单位的公车不够,员工自己开了自己私家车出去了一趟,这个也算是私车公用,我是为了公司办事,这个费用是不是应该公司承担呢?:当然,财务部的这种情况还不算多,业务部的相对要多一些,天天在外面跑,自己开自己的车也是方便一些,什么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报销一下?

该,肯定该,因公支出,属于公司的支出,就应该入账报销

然后你会经常看到很多公司费用报销凭证后面一大堆一大堆的加油费发票、洗车费发票、停车费发票、过路费发票。

关键问题来了,这个公司的名下没车辆这项资产,或者有车辆但是和费用的数据完全不能匹配,比如只有一辆车,结果公司账上列支的费用可能可以供十辆车用了。

那么这个时候税务局就会问你,你这个费用合理吗?所以,直接列支私车公用的各项费用这个做法太敏感了。

为什么敏感呢?因为个人的车辆,个人车辆发生的这个费用,真的是太容易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

我们知道私人发生的费用不管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务处理都是不允许放到公司来报销和税前列支的。

会计主体假设的目的是为会计核算划定一个空间范围,以便于将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外界相区别,与所有者自身的经济收支相区别。

界线清楚,既便于核算,又避免法律纠葛。

税法上更不允许和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列支,这涉及国家的税收安全。

像加油票这类发票很容易出现舞弊,很多企业就会找些私人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发票,甚至去虚开一些加油费发票在企业账务列支,主要目的就是虚增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也规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

你企业这个费用怎么回事是否是真的因公支出自己心知肚明,但是税务局并不清楚,也没有精力去一一核实。

:也正是因为如此,但凡你向税务局咨询,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加油费、过路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能不能报销的时候,你通常都会得到一个这样的回复。

(你看看是否熟悉这个回复?)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回复感觉好像是万能的,但是感觉又不是那么接地气,这个回复的内核思想是什么呢?其实无非就是让你取得充分的证明,至少从形式上证明这个车辆的使用费用确确实实是和企业相关的。

其实咱们细想一下,税务局这样回复也是没有毛病的,私人的车辆(员工或者法人)本身不属于你企业的财产,车辆发生的费用要进到你企业费用,那只有通过市场化交易,以接受租赁服务方式实现。

这就像你租房办公,你总不可以让别人把房屋折旧表拿给你做账是一个道理。

但是税务局这个回复为什么又不接地气呢?

觉得私车公用协议并非万金油,也并不是解决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的制胜法宝,我们在使用的时候真的还是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1、租赁合同难签,一个两个人倒好说,有些单位几千上万人,部门几十上百个,单位私车公用情况多,私车公用的发生非常零散,签合同这个事情落地性不强。

2、发票代开难度较大,一般私车公用都是用员工的车辆,员工个人去代开发票意愿非常低,虽然现在很多地方开通了网上代开,但是由于私车公用发生零散(企业员工可能涉及私车公用的多),加上各地对个人代开发票次数和金额都有限制,实操上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

3、租赁发票税负高,个人代开租赁发票个人所得税这块就已经是20%了,加上增值税(正常按3%算)、附加、印花税等税负,综合税负几乎接近25%,这部分都是转嫁企业负担,说句不好听的话,你就算给我把这部分费用都纳税调增,我也就是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远远还达不到这个税负率。

4、私车公用协议不能给你打包票。

很多企业觉得签了协议,我发生的费用就扣除无风险,实际上所谓协议这些都是形式上的东西,你能不能真正区分开因公支出还是因私支出才是所得税扣除的基本点,而现实中我们很多私车公用并非员工完全把车辆完全留在公司使用,基本都是公私混用,所以这种情况依旧存在风险。

所以,基于上面的原因,现实工作中,私车公用签订合同,代开发票这个事情大家不要当成解决自己实际情况的宝典,不要过度迷信它。

但是企业也不可能因为这个就不发生这个费用,税务政策也不能成为企业经营的阻碍,鉴于这种情况,觉得我们是否可以换个方式来处理这些费用。或者是打一个组合拳,综合利用各种方式综合解决公司交通费用的问题。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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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补贴的方式处理:按照部门、级别以及岗位性质直接随工资薪金发放交通费补贴,以此来解决员工平时因公出现产生的因公支出。

这种就适用于我们企业对所有员工的一个费用支出,因为涉及面广,可能每个职工都有(上下班交通费这种),如果你采取私车公用签协议是不是没必要呢?一方面麻烦,另一方面也无法规避个税等问题(比较本身是人人有份的福利)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是一个好办法,一方面不需要发票报销「当然也有采取用发票报销方式领取补贴」,但不管你是直接现金方式发放还是报销方式向职工支付的收入,均应该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呢,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对于这种交通费补贴,计算个税,各地还有不同的标准,标准以下免税,标准以上征税,这个需要看各地的具体政策。

如果没有出台政策的地区,那就全额计个税。

比如下面这个海南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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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租赁用车2.1 非短期租赁:这种就适合经常在外地跑业务的人员,销售代表这种到达一个省后,可能要跑遍全省各网点,这种适合找租赁公司租车使用。

喜欢自驾游的朋友都非常清楚,现在租赁车辆也非常方便,各地都有租赁公司,对企业来说,企业员工异地出差,同省出差,完全可以通过企业间合作的方式,租赁专业公司的车辆使用。

公司和租赁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按月或者按次和租赁公司结算租车费用,取得租赁公司的合规发票。

员工跨省或者跨市出差,可以在租赁公司当地的车行提取车辆使用,费用由公司统一结算。

2.2 短期租赁:这种适合市内出行、商务接待场景需求,最简单的就是可以采用网约车企业版的方式。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网约车服务非常精准,全程行程追踪,所有出行有记录可查,不怕虚假报销,这也是企业费用真实性证明的有效证据。

像一些网约车推行的企业版出行服务,更是和企业财务直接对接,省去了员工垫付交通费,报销交通费的流程,让出行更高效,费用管控更到位。

而这种方式实质也是一种租赁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更集中,更高效。

以上的处理方式,员工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取得的发票是实实在在的因为费用支出,甚至根本不需要员工垫付,直接企业结算了。

企业费用监控和税前列支也公开透明,非常适合企业人员出行场景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使用。

其实以上两种方式基本能解决大部分日常出行的场景问题,而且更为关键是避免了私车公用的发生,私车公用不仅费用难以监控,税务风险较大,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员工交通事故无处不在,企业在员工人生安全上也存在相应的风险,所以,能不用其实尽量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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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实销:那么如果真的企业日常就是有各种加油发票、过路费发票采取报销方式来处理且未签到租车协议,我们如何做到尽量规避风险呢或者说把风险降低到最低呢?

首先,我们应该尽量降低这块的比例,大量的企业出行场景我们可以采取补助、或者找专业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方式解决。

其次,如果真发生临时的这种费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从核算报销流程和发票取得多方面做好内部控制,最终一个目标,不用嘴巴说,而是用证据链证明这个费用是因公发生,在税务检查时候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建立制度是关键!你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把这个东西固化下来,你可以单独制度一个私车公用报销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下加入私车公用的相应规定。

报销流程和单据就是具体怎么做?填写那些单据,准备那些票据?都需要清清楚楚的涵盖。

包括出行前提出出车申请单「时间、地点、出行事由等」,出行完成后的人员需要提供的报销表格式,信息应该包括实际趟数、里程、相关杂费等

制度里面规定主要的地点,出行的市州多少公里数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采取每公里定额报销多少油的方式进行计算。

关于发票,都应该凭票报销且发票都应该开具为公司抬头,开票日期会佐证出行的真实性。

如果做到这样,制度健全,费用合理,出差业务证据充分,我们又不是变相发补贴,又不是违规乱报销,那这种操作方式我觉得税务就算检查到,也可以用真实业务的理由去和税务沟通协调,获得税务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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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建议针对你自己公司的各种情况,综合考虑前面几种方式来解决公司交通费的问题。

并不是一股脑的就觉得都必须签订私车公用协议。

你比如,公司绝大部分管理人员,日常出现较少的,直接采取交通补贴方式解决,公司的销售人员,长期在外跑的人员,可以采取定向和汽车租赁公司合作方式,或者说直接用网约车企业版方式解决这部分人出行报销问题。

对于建筑类企业,工地在偏远地区,需要随时开自己车去现场的,可以结合私车公用,签订协议,定期开具发票的方式解决,但是这种你也要有合理性的解释,不能说签了协议,报销的油费金额就任性离谱。

总之,如果你什么都不做,就是一摞加油票,一摞通行费发票的贴着报销,而且还说不出个合理性,分不清出行次数,任务目的和合理公里消耗,这部分费用的可信度就非常低了。

可信度低了,如果是变相发补贴那对不起,补个税,如果是虚假费用,那对不起,不得税前扣除。

千万别有张加油费发票贴着就万事大吉了,任何事情都是要讲证据的,会计上和税务上的真实合理不是就等于一张发票!

所以,私车公用,我的意思就是不一定非要签订租赁协议,也不一定必须实报实销,大家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处理,可能你适合协议,也可能适合实报实销,也可能多种方式都结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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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个提示教你停车费如何开票

对外出租的停车位是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开发票,还是按照不动产租赁开票?具体税率是多少呢?今天申税小微梳理了相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01 判断停车费属于哪一种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停车费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

02 判断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应的税率是多少?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图表整理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三、私车公用费用是签协议代开发票还是直接报销今天给您说清楚了

最近还是有小伙伴在问私车公用方面的问题,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随着公车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公车私用的现象几乎绝迹,但私车公用的现象却在悄悄生长。

一旦私车公用成为一种常态,如何补贴、补贴多少就成为一个新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滋生新的贪腐问题!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目前,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公司将员工的车辆用作企业生产经营之用,公司给车主支付租金或报销相关费用。

但由于车辆使用的随意性,是公用还是私用很难区分,也较难判定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

因此涛哥今天就将这些问题一一罗列出来,希望大家能耐心看完!

1、私车公用该如何处理(分三种情况):①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规定租赁车辆的时间,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费用分摊方式。

最后要合理报销费用。

②据实报销,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并且要根据制度严格把控,据实报销。

③定额发放补贴,比如企业可以每个月固定发放1000元补贴到个人工资里。

2、以上三种处理方式会伴随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产生。

:(1)企业所得税

①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况。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

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未签订租赁合同,车辆产生的相关税费。

注:企业和个人针对车辆使用签订租赁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

各地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应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2)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处理方法

对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也就是说, 500元以下个人可不提供发票,500元以上需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此外,只要缴纳增值税的,都应同缴纳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进项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了解了以上税种的处理方式,那么私车公用应该如何做税务筹划?

综上,方案三是无需缴个税,费用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无调增的风险,且取得发票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允许抵扣,是最优方案。

私车公用的四个提醒::①要签订协议

公司与私车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

②要建立制度

公司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费用,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③要规范核算

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④租赁财产所得

公司与员工签订用车合同后,租金可在800元以下,员工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未超过800元,无需缴纳个税

本篇文章介绍了私车公用的有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本文转载于会计头条APP,本文为涛哥说税原创文章,作者:涛哥

四、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别大意规范的费用报销应该是这样的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如公司业务员)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在这种行为下,公司与员工须要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公司才能合理合法地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

“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别大意!

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私车公用”开具的租赁发票可以在公司进行报销入账抵扣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员工购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报销及做进项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基于此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

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因此,该车辆不属于公司的资产,该车辆发票也就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如何规范

如何让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做到规范合理、税前扣除理由充分呢?具体操作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适用私车公用,企业要有书面备案登记,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这点非常重要,可以解答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质疑。

(3)私车公用的出车记录企业应专门登记,登记簿记录清楚每次出车的时间、往返地点、公里数,车牌号、所办事由等,并需车主签字确认。

(4)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用报销与用车补贴的支付标准与形式。

直接费用由员工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油费可依据运行公里数及油耗标准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根据出车记录报销。

(5)给予员工的用车补贴(包括劳务补贴、车损补贴等)制定报销标准。

补贴金额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补贴金额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员工到当地税务代开租赁费发票。

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原因有二:一是企业很难证实费用就是为“公用”发生的;

二是存在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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