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款利息

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计入营业收入?相信很多会计朋友还是搞不清楚滴。

会计网小编就来说说企业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处理方法吧!

许多会计可能觉得利息收入肯定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冲减利息支出),理由是根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 描述: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其实很多人往往从财务的角度考虑,没有关注企业所得税中关于收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主要是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产生的孳息,而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的实质是对方企业占用我方企业资金的取得的收入(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为贷款行为,缴纳营业税)。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收入,财务核算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得税申报表应填写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5行。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

一、“1303 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委托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不设该科目时则使用其他业务收入代替),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委托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三、会计报表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案例分析:甲商业银行于2017年1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农户(小微企业)小额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

假定甲商业银行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7年1月1日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100 000

贷:吸收存款 100 000

(2)2017年3月31日确认含税利息收入1 250(=100 000×5%÷12×3)

借:应收利息 1 250

贷:利息收入 1 179.25[=1 25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70.75

(3)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70.75

贷:营业外收入 70.75

如果该农户为非小微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70.75

贷:营业外收入 70.75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一、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如果是由金融类公司之间借款利息可以做营业收入科目来核算的,如果是非金额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则是做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处理的.相关的会计分录资料都在这里,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学习.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可参考: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公司借款怎么做账?

公司借款分为短期借款以及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需要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而长期借款科目则要通过"在建工程"以及"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会计处理如下:

1、银行借款为短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到期还本付息时:

借: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银行借款为长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期末计提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根据借入的长期借款性质计入对应科目)

财务费用(费用化的利息)

贷: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则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分期支付长期借款的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借记)

贷:银行存款

公司银行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种类型.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款项;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以上内容就是本期讲解的相关资料,其实学员们通过小编老师介绍的资料应该都知道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可以通过营业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科目来核算的,在这里还有不少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学习的,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找专业的会计老师咨询学习.

二、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处理点击查看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会遇到资金不足、回款不及时等情况下,存在通过企业间相互借款进行周转的情形,那么企业间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能否进项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相应形成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1.向金融企业借款: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需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向关联方借款:(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准予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特殊情形:企业投资者到期仍未缴足应缴资本: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因此,该情形下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三、企业借款利息都要交哪些税

日常生活经营中,不管企业、个人,一般都会涉及到资金借贷,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借贷的资金一般要付利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融资成本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有时甚至能决定企业的持续经营。

那么怎样来进行利息方面的筹划、规划,实现企业轻装上阵,持续发展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下利息的有关涉税问题。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对于贷出方就是利息收入,对于借入方就是利息支出。

贷款服务具体涉及税种如下:

一、增值税

【例】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从银行借款1亿元,将1000万元借给乙建筑有限公司使用。

情况1无偿让乙公司使用;

情况2以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让乙公司使用;

情况3以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让乙公司使用;

以上三种情况要按企业情况进行分类如下:

1. 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 对于企业集团企业或核心企业通过统借统还方式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优惠政策,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所得税

下列利息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可以依法在税前据实扣除:

1. 从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2.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 企业债券的利息支出;

4. 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或者以自有资金无偿出借给非关联方,可以不计收入,如果出借方不计收入,那么贷款方也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例】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从银行借款1亿元,将1000万元借给乙建筑有限公司使用。

如果甲乙公司为同一集团企业,甲公司为集团企业,甲公司无偿让乙公司使用资金,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不作为收入,同时乙公司也不得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5.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或向股东、自然人借款(不包括非法集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需要提供《借款合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同期同类平均利率”可以是省内任一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公布利率,也可以是对其他特定企业的利率,都不限于对本企业的贷款利率。

6.支付关联方的利息不超过规定比例和规定计算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向关联企业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据实列支;

(2)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据实列支。

(3)从关联方借款,关联债资比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者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5/关联债资比例)

非金融企业: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MAX(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

7.投资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资金缺口对应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 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股东)负担。

8.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

正常情况开票,可以按照6%税率或3%征收率开票,视同销售同样可以;

如果是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印花税

印花税仅对列举税目进行征税,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其它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所缴纳的增值税情况进行缴纳。

最后,给大家出个思考题,大家算一下企业都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应该怎样筹划可以让企业少缴税?

【例】张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从银行借款1亿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0%,将1000万元借给集团内乙建筑有限公司使用,利率为11%,问张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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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金税月,作者:杨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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