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200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划分,这是为了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而作的一项重要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性质来划分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方法,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落实,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共同研究,并作了以下补充: 一、凡2001年底前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不再变动。
二、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新设立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新设立企业一律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三、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
对于未按规定征收管理的,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确认征管范围,并应在2002年3月底之前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对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和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其他组织进行税务登记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登记应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二)为便于征管,新办增值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
新办营业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告之企业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
(三)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内将各自新登记企业的情况汇总后互相告之,防止出现差错或遗漏。
六、凡未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各区县国家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应提供证明资料,主动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协调,经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告之纳税人。
七、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分享体制,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不再按资金性质划分入库比例。
八、国家税务机关管理的新登记企业,凡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另外,为了正确理解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含义,将有关规定作一介绍。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合并的程序主要有4项:(1)签订合并协议;
(2)确认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分立的形式,在《公司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应由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程序基本一致,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清理债务,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一、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与地税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与地税的区别在于:1、两者性质的不同:国税也称为中央税,国税企业所得税指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费。
地税一般称为地方税收,地税企业所得税指属于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费。
2、两者计征时所适用的对象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而由于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我国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以及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国地税各自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已经失效,因此我国目前一般不分开国地税计征企业所得税,一般由国税统一计征。
二、请问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方式两种这两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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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地税如何区分
现在国税与地税合并为国家税务局,因此企业所得税也就不需要分到底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了。
计提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