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征收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免征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如下:

1、免征1年的情况: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2)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

(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免征2年的情况: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二年减半征收)

(4)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

3、免征3年的情况:

(1)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2)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

4、免征5年的情况: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5、暂时免征(减征)的情况: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税

(2)以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

(5)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6)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

(7)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

(8)乡镇企业(减征10%)

扩展资料:除免征的所得税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规定及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局

三、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什么征收的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此法。

一、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

饮食服务业10-25%;

娱乐业10-25%;

其他行业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二、查账征收(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计算公式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尽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因此,如果企业希望减免税收,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为其公司减轻税收负担。

四、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有

(1)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

(5)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

(6)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以外的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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