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分立真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房地产企业分立真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企业进行分立涉及到土地过户是不是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不过可能需要缴纳契税  情况可复杂,办成办不成不一定,需要做各个方面的工作;

有些是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碰到政府部门相互推委,难以办成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只是分立要税务局认可批准。

不然,过户是个大问题。

过户是要么要税票,要么要免税证明。

  而且,分立时,工商注册也是个大问题。

我们这里工商局,承认你是分立,但必须按照新设。

你新设了,税务局又不承认你分立。

  麻烦得很!

三、房地产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征不征

房地产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征不征?

  房地产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征是不征?

  问:我公司计划实施分立,以实现资产(主要是土地)剥离,请问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征税的前提条件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企业分立导致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属于“转让房地产”且“取得收入”呢?分立是《公司法》上的组织变更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交易。

分立除涉及转移营业部门财产的物权与债权行为外,还可能涉及到组织设立行为。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明确,各地对分立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执行口径出现较大的差异。

  青岛地税局在青地税函[2009]47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海南地税局在琼地税函[2010]265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海南华润石梅湾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分割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使增值税。

  以上两个地方明确分立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而新疆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1号则规定:“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

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新疆地税将分立不征土地增值税限定为投资主体相同且分立后的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中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但同时明确,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过以上情况分析,各地纳税人应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属地政策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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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权被分立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被分立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_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司分立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

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被分立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按照小编老师讲解的相关资料,土地增值税一般都由那些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取收入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的,但是土地使用权分立后企业没有获得相关的收入,很显然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畴之内的,更多资料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进行搜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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