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一、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条件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需要条件如下:(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二、出口退税条件

出口退税的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货物必须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

这涵盖了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应税商品,以及如烟、酒、化妆品等特定消费品。

退税仅针对已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以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其次,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

出口货物的定义涉及自营和代理出口,只有通过出口关卡的货物才符合条件。

在国内销售且未报关离境的货物,即使涉及外汇交易,也不被视为出口货物,因此不能享受退税待遇。

第三,财务上必须将其作为出口销售处理。

出口退税仅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商品,非贸易性出口,如个人购买后带出的物品、样品等,由于财务上未作为销售处理,故不适用退税政策。

最后,出口企业必须已收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只有那些已经收到外汇并完成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才具备申请退税的基本条件。

对于生产企业,除了上述标准,还需满足一个额外条件: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这是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特有的要求。

扩展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十一类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四、出口退税的三个基本条件

出口退税的三个基本条件:1、企业需具备出口退税资格。

2、企业所退税的商品需符合国家规定。

企业需提供完整、准确的退税资料。

3、企业需具备出口退税资格。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企业需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在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

4、企业所退税的商品需符合国家规定。

5、企业需提供完整、准确的退税资料。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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