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税收差异
在税务规则方面,全球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实施了一项限制,即禁止企业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下,对折旧和利息等弃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除非固定资产达到报废阶段并产生了实际的弃置支出,否则这些费用不能预先抵减应缴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固定资产尚未报废时,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借方余额持续增加。
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借方余额会随着弃置费用的累计而累积,形成了一种负债。
然而,当实际的弃置支出出现时,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贷方会显现。
此时,借方与贷方会相互抵消,对企业的税务影响得以体现。
这一过程反映了税法对于弃置费用的严格控制,直到实际发生的弃置支出才允许调整税务计算。
扩展资料
弃置费用也叫弃置成本,或资产弃置义务(ARO, 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 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