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在本市可以跨区经营吗

企业在本市可以跨区经营,但是要在经营地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跨区经营是指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常常会存在跨区域经营的现象,由于企业集团一般以大型企业为核心企业,以不同区域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成员企业,因而可能既跨行业,又跨区域。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国有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二、跨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

对于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4月19号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于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三、跨地区经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跨地区,是分支机构还是跨地区的项目部?可以看看今年国税函【2010】156号文,专门写跨区经营房地产企业的。

部分内容如下:2、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3、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5、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6、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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