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管理费用

违约金可否计入管理费用

导读:对于违约金可否计入管理费用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人都被带入了一个误区。

违约金的支付是根据合同的具体款项规定来划分的,会计学堂整理了部分资料帮助大家理解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

违约金可否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支付违约金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中.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因为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违约金可否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支付违约金,要看什么情况.

如果是商业合同的违约金,直接计入相应成本或费用;如果是支付给政府国家机关的违约金则计入营业外支出.

违约金可否计入管理费用?看完上文中会计学堂的分析整理,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违约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也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欢迎前往会计学堂继续咨询.

一、违约金和违约损失会计科目怎么处理

导读: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是为了保证双方都能按照合同完成合同内的项目。

违约金和违约损失会计科目怎么处理?记入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呢?是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问题。

违约金和违约损失会计科目怎么处理?:答:目前就违约金这个问题而言,依然还是有很多的新手经常会计入到“管理费用”当中,但是如果这么记账是不正确的,具体要怎么处理,看下文:

1、合同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

贷:银行存款

3、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

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违约金,一般是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本金数,超过部分一般不会支持。

判决后,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要求支付双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

根据上文的解答内容,违约金和违约损失会计科目怎么处理?应该是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可以来向我们的答疑老师们进行咨询的。

二、合同违约金到底是计入管理费用

1、合同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贷:银行存款3、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

三、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超过利率限制的不用给

法律知识要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出借人往往会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还款的,应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在借款合同约定无论是否按时还款,除正常的利息外,还要另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借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本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支付的成本,这种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条文分析,若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折算下来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年利率24%的利息是借贷利率的红线,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变相的高利贷,借贷双方可能约定的利率是没有违反限制性规定,通过约定各种名目的费用,实际上早已突破利率的限制,成为变相的高利贷。

因此,年利率24%的利息是红线,即使是借款人违约未按时还款的,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可以选择向借款人一并主张或者只主张其中一部分,但总计的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防止变相的高利贷。

为了更好的理解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平台管理费等费用的适用规则,现在笔者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给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11月24日,薛某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薛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000元,使用期限36个月,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

后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60000元至薛某某的银行账户。

薛某某偿还十二期后至起诉时一直未再还款。

某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为此,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薛某某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221.59元及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401.11元,并按照年利率17.1%支付逾期之日即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薛某某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的贷后管理费7200元;

薛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500元;

薛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因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诉讼费。

被告薛某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2017年11月24日,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薛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薛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期限36个月,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

贷款利率为月息0.95%,从实际放款日开始计息;

贷款的贷后管理费分为36期,每期费用为贷款本金的0.5%,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前述贷后管理费按月收取并随当期还款日一并支付;

薛某某采用按月等额本息,即每月对应的还款日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包括某小额贷款公司宣布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而薛某某未按约定偿还的,薛某某应按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薛某某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罚息的,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按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复利;

罚息、复利计算期间为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不足1个月的,按1月30天进行折算);

某小额贷款公司对每笔逾期贷款将向薛某某收取500元的催收工本费。

2017年11月24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将人民币60000元汇至薛某某银行账户。

薛某某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

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本金60000元,贷款起始日为2016年11月24日,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4日,年利率11.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利息和贷后管理费,审理中某小额贷款公司未能说明其收取的贷后管理费与利息有何不同,故案涉借款的贷后管理费本质上就是利息。

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即每月的还款金额相同,其中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

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还款计划表记载的每期还款金额相同,因此即案涉借款还款中双方当事人所指的利息包含贷后管理费。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将随着借款的归还,借款本金呈现下降趋势,而贷后管理费则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0.5%,当计算基数减少时,费率必然上升,由此实际利息并非简单的约定利率加贷后管理费率。

法院以借款60000元,借期3年,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测算,年利率约为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薛某某已支付的利息和贷后管理费之和未超过年利率36%,据此法院对薛某某的还款予以确认,截至2017年12月24日,薛某某尚欠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42221.59元、利息401.11元。

借款应当偿还,薛某某自2017年12月24日起未再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某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薛某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被告尚未支付的本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某小额贷款公司既主张了逾期利息、又主张了贷后管理费和工本费500元,根据上述规定,总计超出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的罚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合同约定的贷款月利率为0.95%,上浮50%后,年利率需增加5.7%,利息与贷后管理费的年利率为22%,上浮后已超出24%,故法院认定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某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利息、贷后管理费、工本费500元,超出24%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某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2221.59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2月24日为401.11元,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

律师点评:在上述的案例中,借款人薛某某与出借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一旦违约,其将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还要计算复利、贷款管理费、催收工本费,但是根据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无论是何种名目的费用都将需要遵守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超过限制的无论约定多少,将不受法律保护。

像本案中,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利息、罚息、贷款管理费、催收工本费等,但经过法院折算,这些费用将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所以最高按此利率执行。

约定再多,不受法律保护,没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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