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理常见费用中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抵
本文梳理了常见几项费用。
一、住宿费可以抵,餐饮费不得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费用,可以抵扣。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住宿费都能抵扣。
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或福利费用也不得抵扣等等。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餐饮服务一般用于交际应酬或个人消费等,均不得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同时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住宿和餐饮服务要分别开具(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几行开具),否则对方不能抵扣。
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
其中,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住宿费进项可以抵扣。
二、会议费可以抵,招待费不得抵扣
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 进项可以抵扣。
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
业务招待费不仅包括招待客户的餐饮费,还包括招待用烟、酒、茶赠送的礼品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不得将餐饮等费用混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
三、运费可以抵,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货物、购进商品等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过路费、过桥费等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不过,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交通运输服务。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的接受对象不明确,且形式上难以区分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
不论因公差旅,还是个人出行,旅客运输服务的直接购买和消费方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难以准确界定实际接受服务的对象为单位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避免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
旅客运输费用包机票费、车船费等等。
企业员工不管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乘坐飞机、汽车、轮船、高铁等费用,均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区分一下。
第一种情形,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从出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出租车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骨。
第二种情形,公司员工出差,从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一辆,自己驾驶。
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四、生活服务可以抵,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活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住宾馆取得的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没多少关系,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另外,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等生活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兼用可以抵,专用于简易项目等不得抵扣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比如,企业购进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属于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
如果购进的楼房既用于食堂,还用于办公等,则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的,例如购进时专门用于应税项目,后来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六、正常损失可以抵,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以上非正常损失的进项均不得抵扣,已经认证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七、应税项目可以抵,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不得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八、财产保险可以抵,一般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企业为购进的企业财产保险可以抵扣,财产保险的税率是6%。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比如,企业为自有车辆购买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抵扣。
为一般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属于职工福利性质,不得抵扣。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进项可以抵扣。
九、劳保支出可以抵,职工福利不得抵扣
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用品,属于劳动保护费,进项可以抵扣。
用于职工福利而购进的货物服务等。
如员工食堂和宿舍用的水电暖气煤气、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等均不提抵扣。
十、及时认证可以抵,逾期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稍核比对。
二、切记这10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动产;
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3)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上述项目,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 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7、贷款服务中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比例。
(1)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适用于非固定资产类的其他货物。
9、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改增”办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
(1)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定了这17种费用发票拿到也不能扣除财务人看到必须马上退回
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我们工作中最常见的“不合规发票”的17种情况,“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大家一定要谨慎报销!
早在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种类等予以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税前扣除凭证:1、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产品成本结算单、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外部凭证分为境内应税项目凭证、境内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境外项目凭证。
3、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税局明确:这17种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情形1.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情形2.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情形3.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情形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情形5.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情形6.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情形7.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情形8.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情形9.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情形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情形1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情形1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情形1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情形14.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5.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6.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情形17.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不合规发票找谁换票?:如何补救?:1、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该找谁换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
近日,老师收到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企业取得了不合规发票,需要换开,但却不知道究竟该找谁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换开发票具体怎么操作?不少人认为,谁开票找谁。
因此,应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没错的。
但如果是由第三方开具发票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了。
:举例来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不想开具发票,遂经协商,由丙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来,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
甲公司取得的这张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此时,甲公司需换开发票,以合规办理税前扣除。
若必须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甲公司应当要求丙公司换开发票。
但是,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即使丙公司换开了发票,仍属于虚开发票。
即便该发票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仍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不能作为甲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受票方应要求与自己发生了真实交易的对方换开发票。
这个交易对方可能是原开票方,也可能不是原开票方。
如上例,甲公司应当要求真实的交易对方乙公司开具一张发票,并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关注的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若无证据证明,甲公司主动让丙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不宜定性为虚开。
但若甲公司找丙公司换开发票,意味着甲公司让丙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反而构成了虚开。
:2、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如何补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发票违规后果严重:“金三系统”的强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随着发票管理的逐渐完善,企业的一举一动更是暴露在税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万别拿发票开玩笑。
发票报销更要注意,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瑕疵就引发一系列问题。
就拿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说,目的就是使企业的购销业务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全面的记录。
由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对金三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与分析,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购销业务的相关性、成本费用的配比度、业务流向的合理性等业务情况有着莫大的作用。
一旦有个环节有问题,就可能引起税局的注意,最终因小失大。
而税收编码的使用,也为后台大数据提供了数据源,进一步防范企业虚开、套票等行为。
:最后提醒:谨慎报销,规范使用发票,丝毫不要松懈!
四、五种不能抵扣专项的发票财务会计发票
五种不能抵扣专项的发票。
80%的会计都会踩的一个坑,并不是所有的专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下面这5种情况你一定要记住了。
第一个购进的贷款服务,包括娱乐服务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的。
第二个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是个人消费开的专票,它可以去认证不能去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者是免增项目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
我们往往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
第五个不合法不合规的发票,当然也肯定是不能抵扣的。我给大家准备了内控风险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