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细则

一、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1.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

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2.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3.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

2008年修改后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实践中,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

(2)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合伙企业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

(1)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自然人缴纳5%~35%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

(2)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为鼓励支持创投基金发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营业税减免的规定。

同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税总局不认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合伙人20%所得税的政策,未来可能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累进税进行规范,因此地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面临规范调整的风险。

以上知识就是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

法律主观: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一、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经营范围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

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即可。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一般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凡是记载在营业制造上的经营项目都属于企业的营业范围。

因此,理论上只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1.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只承担有限责任,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能否做有限公司股东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做有限公司股东,法律没有禁止规定。

那么,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是公司的股东。

但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和法人。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一人公司在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或该个人借该公司逃脱债务、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要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客观:

一、合伙企业可以叫公司吗合伙企业不可以叫公司。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的组织。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有规定,未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冒用公司的名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

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更不能在其名称中含有公司的字样。

因此,合伙企业不可以叫做公司。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有哪些区别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永久延续性;

而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随合伙人的丧亡而解散。

2、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

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

3、作为法人,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4、公司的行动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受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成员。

5、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

但无限合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解体。

6、公司的股东,并无保守商业秘密和负竞业禁止的义务,也无绝对信义责任;

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诚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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