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合营企业吗

合营企业是合伙企业吗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 不可以叫企业。

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 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一、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

对于合伙企业不知道各位了解多少?如今市面上各种企业类型林立,诸多的税务问题让不少人有了极大的发展阻碍。

你妈今天我们带您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

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

  有限合伙企业:  我们国家的有限合伙是舶来品,是随着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这种合伙方式在股权投资领域普遍适用。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演化来的,合伙这个词,英文翻译是 partner。

普通合伙翻译成英文就是general partner,简称 GP,有限合伙翻译成英文就是limited partner,简称LP。

所以我们一提到有限合伙,就会提到GP和LP,以后大家再听到这两个英文词时,就知道分别代表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并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是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种是普通合伙人GP,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并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种是有限合伙人LP,不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仅仅是以对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6大优势:  1. 直接少了一道税相比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先分后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取得收益后,需要分给各个合伙人,然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所得税,比起有限公司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因为这个特性,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有可能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从筹划角度来看,合理情况下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

  2. 可以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注:有限合伙人不可以),而这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做到的。

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可多得的优秀人才,合伙人完全可以利用股权激励的优势,拉人入伙,同时又减轻了入伙人持有股权的成本。

  3. 不受人数限制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最多是50人,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受限制,只有有限合伙企业对人数有限制,合伙人应在两个以上五十以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 决策权、执行权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做决议时,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过半表决,不由出资大小决定,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合伙制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

且公司的盈利是由合伙人自由决定分配,不会受到出资比例的限制。

  5. 抗风险能力较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唇齿相依,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

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6. 经营管理灵活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合伙企业是什么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好处?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合伙企业与合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

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三、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哪些优缺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企业也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普遍采用该种形式。

合伙企业,顾名思义是指几个人一起搭伙做生意而成立的组织,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一、何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当然合伙企业还有特殊的形式,根据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受理: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的解散

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如: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二、合伙企业的优点

1.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企业成立的关键在于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基于共同的目的签订了合伙协议,即宣告了合伙企业的成立,至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简单了。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也比较简单,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合伙人死亡、合伙人自愿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等原因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

2.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合伙企业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的所得税规则。

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利润分配与否,均按照利润分配原则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

其中,其中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制企业,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按照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人而言,还需要按照20%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较高。

3.合伙人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

:合伙人的模式类似于公司,可以由多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三个臭皮匠抵一个诸葛亮”,相对于单干,可以发挥不同合伙人之间的优势,取长补短,还可以分散经营压力。

三、合伙企业的缺点

1.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

而公司制企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合伙企业切不可盲目扩张以及负债经营,否则可能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加大自身风险。

2.企业股权转让受限,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

:合伙企业因为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和合伙人捆绑在一起,无法向公司制企业那样划分出股份以转让,合伙企业若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便于吸收新股东。

3.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

:由于一些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考虑不充分,成立合伙企业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往往在经营期间发生分歧时,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自己协商或者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总结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存在已久,其优点主要表现在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

缺点主要表现在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企业股权转让受限,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

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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