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合伙企业吗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 不可以叫企业。

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 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一、基本概念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企业合并

基本概念(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企业合并)

股权投资:又称权益性投资,指通过付出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等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或股权,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份额代表的资产。

一、联营企业投资: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重大影响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

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时,应综合考虑投资方自身持有的股权、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以及投资方或其他方持有的可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其他潜在因素影响,该类潜在因素通常包括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重大

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

力”(例如,投资方已派驻董事并积极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其判断的核心

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

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

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

经营决策。

二、合营企业投资:(1)合营企业投资,指投资方持有的对构成合营企业的合营安排的投资。

(2)合营安排,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的主要

特征包括:

①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及其判断原则。

共同控制,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

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①集体控制。

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

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集体控制的特征:

a.集体控制不是单独一方控制,能够集体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组合很可能不止一个;

b.尽管所有参与方联合起来一定能够控制该安排,但集体控制下,集体控制该安排的

组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联合起来控制该安排,又使得参与方数量最少的一个或几个参与方

组合。

②相关活动的决策。

主体应当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而不是某一参与方单独控制该安排

后,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

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③争议解决机制。

相关约定条款的存在一般不会妨碍某项安排成为合营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

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

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

(4)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①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

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

②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

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5)合营安排的分类:

①共同经营,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②合营企业,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但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未

必一定是合营企业。

三、对子公司投资:指投资方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的股权投资。

控制,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

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四、企业合并:对子公司投资的取得一般是通过企业合并方式。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情形中,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有()。

A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 有代表

B参与被投资者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C向被 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D向被 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更多内容在下期更新。欢迎关注头条CFOpub,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二、合伙企业与合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

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三、会计实务 一文搞懂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的区别2

Hello,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合营安排准则”)。

上一篇详细讲述了合营安排的定义及认定。需要查阅的小伙伴请戳合营安排的认定。

本篇文章,我们来聊一聊合营安排的分类。

一、合营安排的分类:合营安排准则第九条规定,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只看概念,估计不少小伙伴还是不理解。下面小五引用两个小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关于合营企业的例子:A、B、C合伙开公司,各出20万元,公司有什么重大决定必须三人都同意才行。

公司是作为单独的实体独立运营,等公司赚钱了三人一起分,这就是准则里所说的“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

关于共同经营的例子:A、B、C一起制造汽车。

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生产并安装汽车发动机,B公司负责车身和底盘,C公司负责生产其他部件并进行组装。

A、B、C负责各自部分的成本费用,最后卖汽车的收入按比例分给各家。

这就是准则中所讲的“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与合营企业不同,共同经营不需要再成立一家公司,(不需要但是也可以成立)各方执行协议约定即可。

如何判断合营安排属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哪一种?:在实务中,主体可以从合营安排是否通过单独主体达成为起点,判断一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

(1)单独主体: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独立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如合伙企业)。

(2)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3)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在判断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时,通常首先分析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不足以判断时,将法律形式与合同安排结合进行分析,法律形式和合同安排结合起来仍不足以判断时,进一步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

1)分析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各参与方应当依据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判断是否能将参与方和单独主体分离。

通常,单独主体的资产和负债很可能与参与方在法律形式上明显分割开来。

2)分析合同安排:合同安排中常见的某些特征或者条款可能表明该安排为共同经营或者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的一些普遍特征的比较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

3)分析其他事实和情况:如果一项安排的法律形式与合同安排均没有将该安排的资产的权利和对负债的义务授予该安排的参与方,则应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包括合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其与参与方的关系及其现金流的来源等。

二、重新评估:企业对合营安排是否拥有共同控制权,以及评估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这需要企业予以判断并持续评估。

在进行判断时,企业需要对所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加以考虑。

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的,合营方应当对合营安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例如,经重新协商,修订后的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参与方拥有对资产的权利,并承担对负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该安排的分类可能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评估该安排是否由合营企业转为共同经营。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

本文主要介绍了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的判断,你学会了吗?如果还有疑问的,欢迎在评论区探讨~

下一篇将为大家介绍共同经营中合营方和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更多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请关注“51账房”

大家再看...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文章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图片来自网络。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发送邮件copy-right@foxmail.com反馈,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nqingnuo.com/caiwu/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