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

一、企业纳税筹划案例介绍

例1:阳光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

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

经申请,该企业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4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600多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但被告知,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

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然而,无论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

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

当公司经理拿着大红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

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

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

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导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

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

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

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现行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其具体内容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之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

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想到这里,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

具体筹划方案如下: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

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

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

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帐,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

而且,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

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从哪些方面入手

法律主观:

企业所得税 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

因此,企业所得税是 纳税 筹划的重点。

(1)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

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 偷税 处理。

(2)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缴纳,盈利年度缴纳,亏损年度不纳税。

然而,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期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而不能从以前盈利年度已纳税额中得到返还照顾。

以前年度的盈利对企业即意味着预缴税款。

如果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可以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低应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的 增值税 也得以降低)。

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或利润的方式降低总体税负。

企业在年初汇算清缴上一年度所得税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若没有退还给企业,可以在本年度内抵缴。

本项目反映企业在亡一年度内多预缴而没有退还给的税款,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上一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确定。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项目反映企业在年终前已经按月(或季)预缴的所得税税款。

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资料或者各月(或季)纳税申报表确定。

[案例1] **东星工业 公司 各季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料,企业每季预缴所得税744301.5元,全年已预缴所得税2977206元(744301.5×4)。

[分析说明] 公司已预缴的所得税额=2977206元 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额企业进行 股权投资 而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如果被投资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是因为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而低于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则投资企业应当就股息性所得按规定补税。

在具体填制纳税申报表时,一方面应当将股息性所得还原为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一方面用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抵免额,在计算实际应补缴税额时予以扣除,两者的差额即为实际应补缴的税款。

本项目反映企业在年度内进行 股权 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在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出的所得税抵免额。

[案例2] **东星工业公司当年取得股息性所得255000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则该股权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抵免额为4500元(300000×15%)。

[分析说明] **东星工业公司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抵免额=45000元 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具体扣除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分国不分项计算扣除,另一种是定率扣除,企业可以选择以一种方法计算扣除。

计算出的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即为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额。

[案例3] **东星工业公司2001年全年实现利润8475000元,其中包括美国分公司取得经营利润1200000元,已经在美国缴纳所得税420000元;

在南非所设 办事 处取得利润350000元,已经在南非缴纳所得税42000元。

若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则其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为: 美国所得的扣除限额=8475000×33%×(1200000÷8475000)=396000元 在美国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0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396000元,其余24000元(420000-396000)留等以后年度补扣。

南非所得的扣除限额=8475000×33%×(350000÷8475000)=115500元 在南非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元,低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元全额予以扣除。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额=396000+42000=438000元 若采用定率扣除法,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1200000+350000)×16.5%=255750元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额=255750元 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

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

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

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

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

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

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

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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