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
1、将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协议,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备齐。
2、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退税比率看你的产品是什么,有退7%,9%,13%,17%好几档),合并上述单据到当地国税局递交资料。
3、国税局会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验证、审核,你只等待退税即可。
如果资料缺少,国税局初审时会告知你。
如果你是生产企业,也可以当月将核算好的退税额抵扣当月应交增值税后,在下月初报送增值税时,将上述材料递交。
4、退税记账类似企业日常销售的财务记账,都是价税分开的,到时候只用将退税的金额借记你们的银行存款(备注出口退税即可)。
5、增值税发票按出口的国内供货金额开立。
注意:退税要在发票开立(报关出口申报日后),取最先的时间,90天内办理完毕。
二、委托出口和代理出口
法律客观:
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
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