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

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

合同与章程是性质不同的法律文件。

合伙合同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因而也只对签约的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的自治规则,它虽由发起人订立,但却对所有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具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

与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

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3、财产关系不同。

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

公司财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人身关系不同。

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甚至个别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会导致整个合伙的解散。

而公司除无限公司外,多属资合企业,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股东的入股、退股通常只需多数股东的同意,同时,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

5、管理权利不同。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决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

在法律上,全体合伙人都享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

而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每个股东个人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

[page]6、盈亏分配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亏,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甚至盈利的分配比例可以与亏损的分担比例不一致。

而公司的盈亏分配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7、责任承担不同。

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而公司股东则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一、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二、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一、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合伙制企业的区别

法律主观:

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也是由公司享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的独立地位,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性。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

在我们的生活中,从商成为了不少人的选择,公司、企业已经很常见。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我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设立的法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对合伙协议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而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区别于股东财产的公司财产。

      3、运营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而公司中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对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4、退出机制不同:在合伙企业中,对于合伙人想要退出转让其出资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比较,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时,不需要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

而想要对外转让股份时也不需要经全部股东同意,只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

      二、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律主观:

公司制与合伙制的区别在于:(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 有法律效力 ,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

合伙企业成立 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

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 无限连带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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