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与独资和公司相对,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虽然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遇到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时,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我们常见的合伙企业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私募基金等。

壹、合伙企业的会计特点:1、合伙企业财政部没有出台专门的会计制度或准则。

2、合伙企业是参照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中一个。

3、合伙企业不属于独立法人,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合伙企业撤资,只要全体合伙人同一,就可撤资。法律未对其做其他约束。

5、合伙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科目与企业不同,有着自己独有的科目设置。

这是合伙企业制度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不同。

贰、合伙企业权益类科目的设置:1、无“实收资本”科目,设置“合伙人资本”记录合伙人投入的原始资本。

2、设置“合伙人往来”科目(合伙人提款),此科目记分配给合伙人的收益,包括发放给合伙人工资部分。

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

3、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

相当于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用于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与费用。

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01、合伙企业的入股1、现金出资:借:银行存款

贷:合伙人资本—XX股东

2、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借:固定资产

贷:合伙人资本—xx股东

3、溢价与折价入股:合伙企业没有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科目,“合伙人资本”即为合伙企业的实际资本。

由投资引起的增值可以直接记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内。

例:A、B为甲合伙企业两个普通合伙人。

各享受50%股份,甲企业“合伙人资本”贷方额100万。

经过协商C出资100万,占甲合伙企业30%股份。

请列出甲合伙企业吸纳C为合伙人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合伙人资本—C股东 60 万 (200×30%)

合伙人资本—A股东 20万 (200×35%-50)

合伙人资本—B股东 20万

02、合伙企业的经营:经营过程中,合伙企业对外的账务处理大部分与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有行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除外)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其与合伙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会计处理比较独特。

1、计提合伙人工资/提成:借:合伙人往来 —XX合伙人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借款给合伙企业:借:银行存款贷:合伙人往来 — xx股东

3、企业借款给合伙人:借:合伙人往来—xx股东贷:银行存款

4、合伙企业利润归集: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 等贷:合伙人损益(损益汇总)

借:合伙人损益贷: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等

5、计提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合伙人之间同意,可以取任意比例的利润进行分配。

进行分配的利润,转入“合伙人往来”科目;

未进行分配的利润,视为合伙人在投资转入“合伙人资本”。

期末“合伙人损益”无余额。

借:合伙人损益贷:合伙人往来

6、发放合伙人利润:借:合伙人往来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不发放利润,转资本:借:合伙人损益贷:合伙人资本

8、合伙人退股:借:合伙人资本贷:合伙人往来

借:合伙人往来贷:银行存款

来源:张章说分录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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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有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其税务处理比较复杂,本文以案例形式对此进行讨论解析。

一、案例内容

2018年12月18日,A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

2020年1月8日,A公司与中国公民张某及其他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甲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A公司出资2550万元,占甲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51%,为普通合伙人,按50%分配利润、承担亏损,并能控制甲合伙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张某出资500万元,占实缴出资额的10%,按10%分配利润、承担亏损。

2020年9月,甲合伙企业分别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D公司、初创科技型企业E公司和F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都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投资情况如图1所示。

甲合伙企业2020年至2022年实现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及实际分配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假设A公司的经营所得与利润总额相同,没有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不考虑本身的纳税调整和税收优惠)。

二、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是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文简称:法人合伙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该规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合伙企业有利润(含已分配的和留存在企业的),对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首先可以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纳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计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已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实际取得分回的税后利润时则无须再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税法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地点上,法人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在法人合伙人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下文中,我们分析说明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即A公司及张某,取得与投资相关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

(一)法人合伙人A公司的处理

1.被投资合伙企业亏损的处理

根据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而, 2020年A公司投资甲合伙企业当年,甲合伙企业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A公司当年的盈利,而应由合伙企业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

即2020年A公司从合伙企业应分得的所得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除该禁止性规定外,一般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人合伙人若作为普通合伙人,达到对合伙企业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可将该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否则可作为金融资产核算。

在会计处理时,A公司将对甲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当年会计上没有确认投资损益。

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A公司不需要对从甲合伙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A公司本身的经营所得200万元,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合伙企业盈利的处理

2021年甲合伙企业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1100万元,首先,用100万元所得弥补上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供分配的所得1000万元。

由于A公司将对甲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会计上没有确认投资收益。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A公司按50%分享盈利,税务处理时应确认500万元应分得的所得。

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首先应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其次,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6行“合计”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和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3.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的处理

2022年合伙企业实现所得700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确认应分得的所得350万元。

对甲合伙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时,会计上不确认投资收益。

因而,对当年甲合伙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所得)700万元,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

甲合伙企业当年宣告分配以前年度利润600万元,法人合伙人A公司分得300万元,A公司会计核算时计入了当年的投资收益,由于该所得在2021年度已经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上述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中,首先,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50万元(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3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35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50万元);

其次,根据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6行“合计”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二)个人合伙人张某的处理

1.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张某2020年投资甲合伙企业当年,甲合伙企业亏损100万元,张某应分得的所得为零。

2021年甲合伙企业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1100万元,首先,用100万元所得弥补上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供分配的所得1000万元。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张某按10%分享盈利,税务处理时应确认100万元应分得的所得,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

但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个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合伙企业实现所得700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张某应确认所得70万元,该所得同样应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按以上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甲合伙企业2022年宣告分配以前年度利润600万元,张某无须重复纳税。

2.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其他项目的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张某通过甲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甲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甲合伙企业所在地。

对张某从甲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在甲合伙企业所在地办理经营所得预缴申报与汇算清缴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正确理解“先分后税”原则

根据15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而当年留存在合伙企业中没有实际向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合伙人也应按规定计算应分得的所得并在当期缴纳所得税。

从所得税分配的标的看。

在所得税处理时,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第37行“六、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38行“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而在会计上,合伙企业分配的是其税后利润。

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

“先分后税”中的“分”是“划分”,只要合伙企业实现了所得,合伙人就应该划分、计算所得,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向合伙人实际分配,合伙人都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这与法人企业的股东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当法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之日,其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法人企业通常在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在图2的持股架构中,D公司向法人股东C公司分红100万元,如C公司不向其股东李某和B公司分配红利,则C公司不用代扣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B公司也不用申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只有C公司向其股东分配红利时,才代扣代缴李某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同时,只有C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或转股决定时,B公司才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这与甲合伙企业股东合伙人的所得税处理不同。

D公司向甲合伙企业分配红利100万元,不论甲合伙企业当年是否向其合伙人分配,都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合伙人张某的个人所得税,其法人合伙人A公司都需要确认所得。

(二)要厘清两个层面所得的界限

由于合伙人来源于所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合伙企业实体层面的净所得,而不是分别分割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再由合伙人计算所得。

加之,计算经营所得可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而个人合伙人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并不在合伙企业层面的利润总额中核算(扣除)。

因而,投资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要分合伙企业层面的所得和合伙人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进行处理。

其中,在计算个人合伙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对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个人,可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是核算合伙企业实体层面应税所得的主体,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税所得应计算划分到纳税人(个人或法人合伙人)。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然是合伙企业,还需要继续计算划分,直到计算划分至“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纳税。

因而,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却是合伙企业实体层面所得的核算主体。

在计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时,要对合伙企业层面的所得(或亏损)和合伙人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进行处理。

(三)关注合伙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对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而言, 159号文规定:“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但是,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用来源于所投资合伙企业应分得的所得,去弥补法人合伙人本身的经营亏损。

对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而言,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合伙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参与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也就是说,经营所得亏损弥补在合伙企业实体层面进行,不跨企业弥补亏损,更不跨国家(地区)弥补亏损,也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个人合伙人其他来源的经营所得。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第三条规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不同投资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合伙型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余额小于零的,该合伙型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不能跨年结转的合伙型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亏损,仅针对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适用于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注意股息红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对于法人合伙人而言,由于不属于对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而取得的所得,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合伙人来说,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注意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根据现行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个月)的,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假设本例中甲合伙企业投资D公司1000万元,到2022年9月投资已满2年。

2022年度,A公司计算从甲合伙企业应分得的所得是800万元,则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1000×70%)。

但享受此政策的前提是甲合伙企业和D公司须符合相关条件,如甲合伙企业属于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对个人合伙人也有类似的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注意合伙人核算方式的适用

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含合伙型创投基金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合伙创投企业),如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则根据8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84号文的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论合伙创投企业(基金)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还是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法人合伙人而言,都应按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法人合伙人应从合伙创投企业(基金)取得的转让股权、股息红利、利息等所有所得,都应并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注意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与申报

为对法人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应分得所得的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增设了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法人合伙人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相关规定计算的应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

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来源陇上税语

二、合伙企业初始投资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初始投资的会计处理:彭怀文

在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中,除了与合伙资本权益计量有关的问题之外,与企业组织的其他形式相类似。

有关合伙人资本及利润权益的会计计量,应按合伙契约处理;

若无合伙契约,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合伙契约应以书面形式制订,而且应包括有关投入资本的金额与计价、增资、减资,与合伙人的债务往来,损益分配方法,合伙权益的变动及其他各种事项。

由于各合伙人能够随心所欲地协商评估资产价值及分配损益,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在于:在制订合伙契约时,为各合伙人公平分配其资本及利润提供建议,合伙契约一经订立,会计人员的作用在于解释合伙契约,并按此契约来处理合伙企业的各项业务。

一、合伙人权益账户的设置(一)一般情况下

合伙企业会计与其他企业会计的不同之处在于损益分配和所有者权益账户的设置。

为了反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投资的增减情况及其在企业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份额,在合伙会计事务中,一般要设置三个所有者权益账户,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账户和“合伙人损益”科目。

1.合伙人资本:“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人投入的资本以及分享的经营所得。

(1)当合伙人投入资产时,依据其投资形式不同,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合伙人资本”科目。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合伙人资本(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2)投资以后,“合伙人资本”账户会随着合伙人追加投资以及分享净利润而增加,随着合伙人提用资产以及承担亏损而减少。

此外,“合伙人资本”账户还会因合伙人的变动而增减。

①追加投资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合伙人资本(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②分享净利润

借:合伙人损益

贷:合伙人资本(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如果是净亏损的话,上述会计分录借贷方向相反。

③合伙人提用资产

借:合伙人资本(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贷:合伙人提款(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2.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提款”账户用来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

(1)提款时,借记此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借:合伙人提款(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2)期末余额转入“合伙人资本”账户。

借:合伙人资本(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贷:合伙人提款(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3.合伙人损益:“合伙人损益”账户类似于一般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

(1)在会计期间的期末,将本会计期间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转入该账户。

①收入结转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合伙人损益

②成本费用等结转

借:合伙人损益

贷: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③期末,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转入“合伙人资本”。

借:合伙人损益

贷:合伙人资本(按合伙人设置明细科目)

(二)特殊情况下

由于截止2021年10月,财政部没有发布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准则或会计处理规定。

因此,对于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会计科目设置,实务中都有不同理解和不同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此处的“企业”,并没有限定其组织形式,只是特别注明包括公司,因此理论上该处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小企业等。

因此,《基本准则》不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样也适用于财政部暂时还没有发布统一规定的合伙企业会计处理。

由于财政部没有发布统一的合伙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企业可以在满足《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上自行确定会计科目。

前述的“一般情况下”的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属于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此基础上的多数人共识,但是不属于财政部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具有强制性。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也只是针对各类事务所的特殊性业务做了规定,对于权益类科目如何进行设置没有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因此,实务中很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即便是属于合伙性质的事务所,权益类科目也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即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因此,合伙企业或合伙性质的各类事务所等,无论是使用“实收资本”等科目,还是使用“合伙人资本”等科目,没有绝对谁对谁错的问题。

(三)合伙企业权益账户设置对资金账簿是否缴纳印花税的影响

合伙企业的资金账簿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对于该问题,实务中有一定争议。

先看看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因此,从上述两处规定来看,只要合伙企业权益核算没有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中核算,其资金账簿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18年1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12366的税咨询答复中曾表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具体内容如下: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是否应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应该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余额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而合伙制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咨询答复毕竟不是正式财税文件,仅可作参考。

在国家税务总局纳服解答前,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不尽相同,部分地区要求征税,部分则可以不征税,详见表2-1。

因此,从上述规定和各级税务局12366解答都可以看出,是否征收印花税的关键点是在企业会计核算,如果企业会计核算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税务局就可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进行征税。

同样道理,《印花税法》在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会计核算依然是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税务局仍然可以依法征税。

按照法理,对于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执行。

但是,《印花税法》对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确实规定的非常明确,并没有排除某种形式的企业可以不用缴纳。

在立法机关没有对法律条款做出解释前,只能法律条款的字面意思执行。

因此,合伙企业包括合伙性质的各类事务所等,如果想要规避资金账簿印花税,权益科目就不要使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合伙人初始投资的会计处理(一)不同投资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合伙人可以以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和劳务等出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合伙人以现金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当合伙人以现金资产投资时,合伙企业在实际收到现金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合伙人资本”科目。

2.合伙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当合伙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合伙企业根据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合伙人资本”科目。

3.合伙人以原独资企业的净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当合伙人以原独资企业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进行投资时,合伙企业应记资产类科目,贷记负债类科目,同时,贷记“合伙人资本”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本会计处理是从合伙企业的角度进行的,合伙人投入的资产是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反映的,合伙人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在合伙企业的反映范围之内。

【案例2-1】合伙人不同投资方式下的合伙企业初始投资会计处理

A、B二人协商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联合开办一合伙企业。

A投资现金600,000.00元,B以其原独资企业入伙。

该独资企业2021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现金32,000.00元,设备80,000.00元,存货80,000.00元,应付账款120,000.00元。

经评估确认,存货的公平市价为60,000.00元,设备的公平市价为920,000.00元。

合伙企业初始投资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32,000.00

存货60,000.00

固定资产920,000.00

贷:应付账款 120,000.00

合伙人资本—A 600,000.00

合伙人资本—B 892,000.00

(二)不同计价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合伙人投入的资产的价值与其所获得的股权价值可能不等,因此,需要对合伙人的投资额和其获得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进行重新认定。

目前,对此差额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红利法和商誉法。

【案例2-2】不同计价方式下的合伙企业初始投资的会计处理

A、B两人投资成立合伙企业,A投资400,000.00元,B投资360,000.00元,各获得50%的股权。

1.红利法:红利法认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投资额大于他所获得的股权份额,则此差额可认为是该合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的补贴或红利。

因此,应减少该合伙人的资本,而增加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按照红利法,A投资额超过他所获得的股权份额的20,000.00元,是A给B的红利。账务处理如下:

①合伙企业收到A、B两个合伙人的投资。

借:银行存款 760,000.00

贷:合伙人资本-A 400,000.00

合伙人资本-B 360,000.00

②反映A给B的红利。

借:合伙人资本-A 20,000.00

贷:合伙人资本-B 20,000.00

③将上述两笔会计分录合并后,重新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分配。

借:银行存款 760,000.00

贷:合伙人资本-A 380,000.00

合伙人资本-B 380,000.00

实务中,也可以直接按照③做一笔分录,此处为了讲解特意写出了两步的会计分录。

2.商誉法:商誉法认为,某个合伙人之所以以较少的投资额获得了较高的股权份额,是因为他向合伙企业提供了商誉。

因此,应把该合伙人的投资额和其获得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商誉。

按照商誉法,B投资额低于他所获得的股权份额的20000元,是B对企业投入的商誉。

账务处理如下:

①合伙企业收到A、B两个合伙人的投资。

借:银行存款 760,000.00

贷:合伙人资本-A 400,000.00

合伙人资本-B 360,000.00

②反映B提供的商誉。

借:商誉 20,000.00

贷:合伙人资本-B 20,000.00

③将上述两笔会计分录合并后,重新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分配。

借:银行存款 760,000.00

商誉 20,000.00

贷:合伙人资本-A 390,000.00

合伙人资本-B 390,000.00

实务中,也可以直接按照③做一笔分录,此处为了讲解特意写出了两步的会计分录。

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账务处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建立合伙协议:首先,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制定一份合伙协议,明确合伙关系、权益分配、财务责任等内容。

这份协议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制定和签署,确保各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2. 设立银行账户: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开立一个公司银行账户,用于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收支。

所有合伙人都应有权访问该账户,并对账户的使用进行审计。

3. 财务记录:律师事务所应实时记录和跟踪财务信息,包括收入、费用、债务、投资等。

可以使用专业的会计软件或雇佣会计师来进行财务记录和处理。

4. 收入分配: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将根据合伙关系进行分配。

这可能是按照每个合伙人的投资份额或业绩来进行分配。

5. 费用管理: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管理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租金、采购等。

建立一个费用预算,并确保费用支出在可控范围之内。

6. 税务规划: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税务规划,确保遵守当地税法,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这可能需要咨询专业会计师的建议。

7. 定期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任何不当行为。

请注意,这些步骤仅供参考,具体的账务处理可能因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地区法律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会计师或专业律师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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