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专家讲课费用

一、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授课费标准

为了规范我市聘请专家费用支出标准,加强对专家费用的管理,参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办发〔2006〕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聘请有关专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聘请专家的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和评审费、讲课费。

第三条 会议费标准。

聘请专家相关的会议主要包括战略研讨会、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和年度会议等。

会议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

各单位应尽量选择定点接待酒店安排住宿,尽量在行政办事中心和会议大厦会议室安排会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评审,是指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审活动。

专家评审费结合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专家咨询和评审的劳务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和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

第五条 专家讲课费。专家讲课费由单位和专家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本条所列标准。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10000 -12000元/半天;

(二)国内外著名大学教授,学术造诣精深、在应用科学或技术上贡献突出、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相关对口职能部门的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领导:5000-8000元/半天;

(三)教授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省相关对口职能部门的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领导,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行业杰出人士:3000-5000元/半天。

(四)副教授或具相当资格的专家:1500-3000元/半天。

授课专家交通费、食宿费参照会议费开支标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

在这个标准以内的费用,据实列支;

确有必要超标准举办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批准;

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专家讲座费每次2000元多不多

对于专家讲座费,很多人都认为太高。

事实上,到底高不高呢?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称为“专家”。即:理论上讲,具有副高和正高职称的都可以称为“专家”。

但是,承办单位在聘请专家就某个领域进行讲座时,要求专家除了具备高级职称外,还需要在此领域有高于同行的标志性成果,譬如:权威期刊学术论文,国家或者省部级课题,国家或者省部级奖励,一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等。

同时,按照规定(不同省规定不太一样),专家讲座费一般是一个小时:副教授1000元,正教授2000元,博导教授3000元。

有人认为:一个小时挣上千元或者几千元不是太多了吗?

我讲一个某教授做讲座的真实故事:

某周末,牟教授应邀参加省外某大学承办的一个全国性的针对高校老师的研讨会,做主旨发言,时间一个小时。

但是,此教授准备此PPT课件花了一整天。

另外,去这个城市路上花费4个半小时,半天,参会一天,返回半天,共2天,再加上课件制作,共3天时间。

来回路费和住宿费由承办单位承担。

最后获得的专家讲座费是2000元。

大家说,这个专家讲座费高吗?

三、请个教授做讲座一般费用是多少啊

请教授做讲座,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教授的级别和名气;

二是当地的市场价格。一般性的2000至3000元,高档的上万元也是有的。

四、变味儿的讲课费究竟哪种讲课费不合规看看纪委怎么说

近日,几份要求医务人员主动清退讲课费的文件引起了医疗圈的广泛关注。

一些医院要求医生上缴授课费用超规范部分以及未进行授课违规收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并非突然狂飙,“讲课费清退”行动几个月前就已在酝酿:在上海,退讲课费一事从4月份中央巡视组落地就开始了。

而此次医院下发的通知,不过是反腐的扩围。

变味儿的“讲课费”

讲课费实质上是药企付给医生的“产品推广费”。

为了促进相关专科领域的医学信息传播及医学交流,医药公司会邀请部分医生以“交流会”的名义,面向院内不同科室或不同医院的医生进行讲课、培训、研讨。

会上,主讲医生会结合自己的临床经验介绍相关产品。

来源:河南公共频道健康同行,与本文无关

实际上,医疗界的学术会是有意义的,一些名不见经传的新产品,可以通过这些专家的科普和患教工作,让更多医生更快地接收和了解相关信息。

而主讲医生贡献了自己的智力和精力,获得经济回报也是合理的。

只是,近年来,企业支付给医生的讲课费渐渐超出了规范部分。

根据国家民政部制定的专家咨询的支付标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仅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而现实中一些药企支付给专家的讲课费动辄几万、几十万。相较之下,这个数字确实高了些。

什么样的讲课费是合规的?

讲课费是否合规的问题,每家医院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

有些医院规定,除了以学会或协会名义打款的讲课费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打款都被视为违规;

有些医院则定义,以发放药品回扣为目的的虚假讲课收取的费用属于违规讲课费;

还有医院认为,授课费用超出规范的部分,以及未进行授课而违规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合规的。

那么,纪检、监管和执法部门是如何看待讲课费的呢?什么样的讲课费被视为不合规的呢?

嘉兴纪委官方公众号“南湖清风”的“晓曼说纪”栏目在今年 4 月份就“讲课费”做过一期以案说法,其中的观点大家可以参考。

某公立医院的科室主任甲某在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科室持续使用特定药品和提高使用量等方面为数名医药代表提供帮助。

为感谢甲某的帮助,医药代表通过邀请其讲课的方式,在甲某仅登录讲课系统挂课时而未实际进行授课等情况下先后给予甲某“讲课费”25万余元。

对此,相关部门认为甲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对方财物,并为对方谋利,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对此,他们列举了三点理由:

第一,双方在主观上有行受贿的故意。

医药公司销售代表为与作为科室主任的甲某搞好关系,会前往医院拜访甲某,在拜访时则都会告知甲某其正在代理某种药品,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请托甲某在科室里多使用该药品,并为甲某安排“讲课”,甲某则一般会表示知道了。

可见,双方对于将“讲课费”作为甲某提高药品使用量的答谢有着共同的明知与故意。

第二,甲某在实际上并没有付出劳动。

虽然双方都称是“讲课”,但根据双方所述,所谓的讲课只是走个过场、一个幌子,有的是对方提供PPT甲某在科室内或对方公司讲课系统内读一下,有的是甲某登录下系统内挂满时长,甚至有的是医药代表一手操作根本不需要甲某出面等,这其中甲某并没有付出任何的劳动,甲某不需要结合其专业技术所长事先准备相应内容,也不需要真正的提供讲课服务,讲课费并不是其劳务的对价,而是其作为室主任权力的对价。

第三,客观上甲某确有为对方谋利。

根据甲某所述,其作为科室主任,在科室里对门诊病人在相类似药效的药品中多选用哪一种药具有话语权,同时甲某作为主任,其有权向科室内的医生对住院病人所出具的药方提出建议,医药销售代表们正是看中了甲某手中的这一权力。

而在事实上,现有证据可以表明,甲某在收受对方的“讲课费”后,在整个科室的用药量上也的确或多或少的为对方谋取了利益,甲某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

综上,甲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述“讲课费”25万余元计入受贿数额。

行业道德指引规范亟需建立

尽管大部分医药购销的不合规行为已经在过去的反腐工作中被叫停,但仍然有一些惯例的“套路”在行业内盛行。

这很可能是因为国内缺乏明确的行业道德指导规范。

以美国为例,2010年通过的《医生报酬阳光法案》规定,医生参加企业资助的学术活动时,需要公开申报。

在演讲PPT的首页中,需要列明与哪些药企有联系,具体参与哪些工作。

此外,该《法案》还明确规定,医生与药企之间单笔支付价值超过10美元或一年内经济来往总额超过100美元的交易,都需要上报。

如果未报,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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