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区别
期间费用包括哪些费用?期间费用一般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类。
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
它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与当期产品的管理和产品销售直接相关,而与产品的产量、产品的制造过程无直接关系,即容易确定其发生的期间,而难以判别其所应归属的产品,
1、营业费用
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2、管理费用
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3、财务费用
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期间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区别: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期间费用的实质: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而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费用。
2、间接费用的实质:间接费用是“直接费用”的对称。
是指制造企业各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两者的内容不同:
1、期间费用的内容:期间费用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间接费用的内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机器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会计单位通常是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对这些费用进行归集,在每个会计期间终了,再按一定的标准(比如生产各种产品所耗的工时)将所归集的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之中。
三、两者的性质不同:
1、期间费用的性质:期间费用是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2、间接费用的性质:间接费用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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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间接费中员工工资的税务处理
开发间接费中员工工资的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
那么,文件中的“工资”是否包括统筹保险?如开发公司只有一个开发项目,总经理、会计等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中的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的人员。
管理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已包含在应发放的工资中;
企业为管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在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其合理的工资薪金应作为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不同税种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开发间接费”,在列支与归集中一直是企业与税务部门都关注的焦点,由于不同税种“开发间接费”归集口径与扣除标准的差异,致使企业在归集上很难把握。
具体有什么区别呢?今天会计学堂就来同大家解析一下不同税种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口径:
一、企业所得税中对“开发间接费”是如何界定的?
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国税发[2009]31号)
二、土地增值税中对“开发间接费”是如何界定的?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财法字[1995]6号)
三、“开发间接费”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有何区别?
(一)“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
(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能享受20%的加计扣除
(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得超过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五)“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于项目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其合理的工资薪金应作为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上文就是会计学堂小编关于开发间接费中员工工资的税务处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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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劳务公司的民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
导读:建筑劳务公司的民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可以入应付职工薪酬。
但是在网上的一些答案,说是可以记入到建筑成本当中一起计算。
具体怎么做账的,我们现在就来为大家分析这问题,请大家一起来思考!:建筑劳务公司的民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答:1、自有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
借:间接费用--自由职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2、自有的项目部的工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自有工人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3、整建制承包给劳务队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民工结算)
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
施工企业的人工费怎么入成本?:做分录:借:工程施工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 。把工资单附上。
发工资时借: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那么我们综合上文内容所述,建筑劳务公司的民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方式。
以后在大家处理关于这类型问题的时候,想要学会分析文章所讲问题。
四、太全了工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工资的税会处理,你会吗?今天就一起来全面学习一下!
工资的税会处理:从会计分录到个税申报!:正常情况下,劳动所属期的工资应当在发生当期计入成本费用,而实际发放期则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发放期的下月15日之前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
例如,2018年9月份的工资,会计上应在9月计入成本费用,如该单位为下发薪,即10月发放,则税款所属期为10月,11月15日之前申报个税;
如该单位为上发薪,即9月发放,则税款所属期为9月,10月15日之前申报个税。
1、9月底预提工资,根据应发总数,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工人工资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借: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单位承担社保和公积金
2、如为下发薪,即10月发放,按照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为上发薪,即9月发放,则应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原税率表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三险一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3、如为下发薪,11月初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为上发薪,10月初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纳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承担社保和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三险一金
贷:银行存款
附:新个税最新消息:转发周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表示:个税改革将带来征管模式转变!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胡璐、郁琼源)新个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18日表示,个税改革带来了征管模式的转变,未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市场发展空间将更广阔,建议积极推动三个转变,主动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的新需求。
这是记者18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的个人所得税法公益大讲堂上获悉的。
这位负责人说,虽然新个税法提高基本减除费用可能使纳税人数量有所减少,但随着收入的增加,尤其是专项附加扣除的施行,涉及的纳税人规模未来仍将增加。
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步伐持续深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将更广阔。
可以说,以个税改革为契机,开启了为自然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新时代。
他同时也表示,个税改革对涉税服务行业的职业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税制结构,除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引入了新的征管模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未来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时计缴税款的方式方法、申报要求以及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征管都将发生变化。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扣缴义务人,都需要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对涉税专业服务的要求更高。
因此他建议,税务师行业要主动实现三个转变,以适应新的改革形势和市场环境。
即从重企业纳税人向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并重转变、从提供通用型纳税服务向满足个性化需求转变、从传统模式向“互联网+”转变。
本文来源:何博士说税,新华网。税政第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