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地方

一、企业所得税国家和地方留成比例

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为中央百分之六十,地方百分之四十。

企业所得税入地方库的40%,省、市、县区的分配比例各地不尽相同,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分成办法和分成比例。

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之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银行总行及各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百分之六十与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分享。

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是什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是指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部门留存的比例。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地方留存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地方留存比例在30%-40%之间。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某地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该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中,一部分会留存在当地,作为当地的财政收入。

这个留存比例就是地方留存比例。

留存的这部分税款通常用于当地的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福利支出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地方留存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因此,如果企业想要了解具体的地方留存比例,可以咨询当地财政部门或相关机构。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是指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部门留存的比例。

这个比例一般在30%-40%之间,但具体取决于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了解地方留存比例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XXX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XXX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

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企业所得税地方和中央分配比例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收的税种。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配比例为40%,中央分配比例为60%。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税款将由地方政府用于本地区的发展和公共事业,而另一部分将上缴给中央政府,用于国家层面的支出和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比例旨在平衡地方和中央的财政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和国家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分配也有助于加强财政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是多少?

自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我国增值税收入划分进行了试点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收入的比例为50%。

地方政府分享的50%可以按照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一种方式是将25%或者30%的增值税收入按照税收来源地返还给地方;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新规则将25%或20%的比例分配给各省。

这样的调整旨在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需求,推动地方经济和国家经济的协调发展。

资源税方面,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管理,其他资源税归地方管理。

这样的划分是为了保障中央政府能够充分利用海洋石油资源带来的收入,同时也使地方政府能够合理利用其他资源带来的收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央政府分享的比例为60%,地方政府分享的比例为40%。

在企业所得税中,中央政府可以再将一部分比例分配给省、县,并留成一部分比例给乡财政,一般在10%至15%之间。

而在增值税中,中央政府留成的比例为75%,乡财政留成的比例在5%左右。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纳税人范围较公司所得税更广泛。

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的原则,即由消费者负担,只有在有增值的情况下才会征税。

这些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分配是为了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平衡发展,促进经济的协调增长。

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强财政管理和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合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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