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投资比例

一、外资企业投资比例怎么确定

关于外资企业投资比例确定问题,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不超过三百万美元,那么注册资金的比例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对于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

一、外资企业投资比例怎么确定?:外资企业投资比例确定时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外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之中需要包含的内容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在设立之前,就需要确定各股东的投资数额,然后企业的发起人,需要结合各股东的投资总额,来确定需要向当地工商登记机关需要支付的注册资金的比例,进行确定企业在注册时,需要缴纳的数额。

二、外资企业投资比例规定是什么

外资企业投资的比例规定是,如果是投资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话,那么投资的总额是要暂时分之七,如果投资的总额是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话,注册资本是需要占投资总额的1/2,并且注册的资本是不能够低于210万美元的。

一、外资企业投资比例规定是什么:外资企业投资比例确定时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二、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流程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3.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4.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需要进出口的物资清单;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对于中外投资的企业的话,投资比例还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如果投资的金额是少于300万美元的话,难注册的资本在比例中是不能够少于7/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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