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 收入确认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法律主观:

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2、已通知买方接收房屋,并且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取得买方认可;

3、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发票开出,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支付款的承诺函;

4、商品房屋的成本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可以合理预估。

法律客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

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一、房地产收入确认

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实现原则。

此原则具体体现为两个条件:盈利过程完成或基本完成,以及企业已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

与商品销售相比,房地产销售的独特之处在于收款期限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将一般原则应用于房地产行业时,需考虑其特殊性。

在房地产销售中,收入通常在客户明确履约意图或卖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后确认,即卖方不会因未尽义务而拒绝付款。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房地产收入的确认方式分为四种情况:首先,转让或销售土地和商品房时,应在土地和商品房移交,取得销售款项或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实现;

其次,对于代建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成财产交接手续,并将代建工程的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确认收入实现;

再次,对于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土地和商品的情况,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

最后,对于出租开发产品,应按照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取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以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预售收入为例,应在实现条件满足时确认。

其中,预售收入确认应遵循现金流量配合法和收入确认原则,并结合具体业务特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预售收入确认方面,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预售收入确认应当遵循现金流量配合法,即如果房地产企业已经通过向购房人收取定金等形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现金流入,且企业可以合理预计这些现金流入会持续发生,企业就可以确认相应的预售收入。

其次,预售收入确认也应遵循收入确认原则,即将收入确认为公司通过其正常经营活动获得的和可以可靠地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

这意味着,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证明收入已经实现或者将很有可能实现,那么它就应该确认相应的预售收入。

此外,预售收入确认还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特点进行。

例如,对于一些房地产企业而言,开发项目可能需要多年才能完全完成,而且销售时间可能会推迟。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预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应的情况。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预售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有具体要求?是的,房地产企业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预售收入时,应当遵循现金流量配合法和收入确认原则,并结合具体业务特点进行确认。

具体确认时间应在实现条件满足时进行。

房地产企业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预售收入时,应当遵循现金流量配合法和收入确认原则,并结合具体业务特点进行确认。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应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取得的预售收入确认原则,在实现条件满足时确认。

三、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一、总体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该具有以下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两种常见提法探讨关于上述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在房地产企业具体怎么应用呢?在实务工作中,有两种常见提法,笔者均不予认可.一种提法: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针对这种提法,笔者认为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包材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不应予以确认.另外一种提法: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针对此种提法,笔者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三、相对准确的观点笔者认为,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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