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优惠政策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成立营销策划类的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可用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人服务等,从而可享受到核定征收2%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如下: 1、核名:企业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法人基本信息、需注册企业的基本类型及信息(全部需要企业提供) ;

2、执照:企业核名后,工商资料做好后需法人签字递交(企业只需要法人签字即可);

3、三章:工商执照出后,刻财务章、发票章及公章;

4、企业注册电子税务局(需法人本人视频认证);

5、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核定税种 ;

6、银行开户(法人可本人到场或可选择代办,需要收取代办费用) ;

税收优惠形式如下:1、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

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

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

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

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

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

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

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

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

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

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

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4、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综上所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纳税信誉良好、存在新技术研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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