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借款利息税

企业借款利息都要交哪些税

日常生活经营中,不管企业、个人,一般都会涉及到资金借贷,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借贷的资金一般要付利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融资成本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有时甚至能决定企业的持续经营。

那么怎样来进行利息方面的筹划、规划,实现企业轻装上阵,持续发展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下利息的有关涉税问题。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对于贷出方就是利息收入,对于借入方就是利息支出。

贷款服务具体涉及税种如下:

一、增值税

【例】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从银行借款1亿元,将1000万元借给乙建筑有限公司使用。

情况1无偿让乙公司使用;

情况2以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让乙公司使用;

情况3以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让乙公司使用;

以上三种情况要按企业情况进行分类如下:

1. 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 对于企业集团企业或核心企业通过统借统还方式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优惠政策,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所得税

下列利息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可以依法在税前据实扣除:

1. 从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2.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 企业债券的利息支出;

4. 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或者以自有资金无偿出借给非关联方,可以不计收入,如果出借方不计收入,那么贷款方也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例】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从银行借款1亿元,将1000万元借给乙建筑有限公司使用。

如果甲乙公司为同一集团企业,甲公司为集团企业,甲公司无偿让乙公司使用资金,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不作为收入,同时乙公司也不得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5.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或向股东、自然人借款(不包括非法集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需要提供《借款合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同期同类平均利率”可以是省内任一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公布利率,也可以是对其他特定企业的利率,都不限于对本企业的贷款利率。

6.支付关联方的利息不超过规定比例和规定计算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向关联企业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据实列支;

(2)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据实列支。

(3)从关联方借款,关联债资比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者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5/关联债资比例)

非金融企业: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MAX(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

7.投资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资金缺口对应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 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股东)负担。

8.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

正常情况开票,可以按照6%税率或3%征收率开票,视同销售同样可以;

如果是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印花税

印花税仅对列举税目进行征税,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其它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所缴纳的增值税情况进行缴纳。

最后,给大家出个思考题,大家算一下企业都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应该怎样筹划可以让企业少缴税?

【例】张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从银行借款1亿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0%,将1000万元借给集团内乙建筑有限公司使用,利率为11%,问张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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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金税月,作者:杨毅夫

一、企业借款需要缴纳什么税

企业借款给企业或个人,需要根据借贷双方发生借贷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的内容分别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的税金。

一、企业间借款,即企业借款给其他企业应缴纳的税金。

企业借款给企业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企业借款给其他企业,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按照实际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第二种是企业借款给关联企业应缴纳的税金。

现实中,出于多种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多数是不收取利息的,也就是无偿借款。

但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均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不属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如果关联企业间确定的利率不合理,或没有销售额的应税销售行为,则税务机关有权重新确认销售额。

即一是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是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企业是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款企业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

按照税法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应缴纳的税金。

现实中,无论何种原因,企业借款给老板、股东和员工的情况是存在的,而且多数情况下,是不签订借款协议的无偿借款。

如果企业借款给个人,是签订了借款利息的,则企业应对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如果企业借款是无偿借款给个人的,需要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总之,企业借款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企业或个人,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的税金;

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或个人的,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的税金。

统借统还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2年6月4日

二、公司之间借款涉及到税吗

公司之间借款是涉及到税的,公司之间借款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公司之间借款税的问题,要区分是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

先说非关联公司之间,非关联公司之间借款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收利息,则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借款没有取得任何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

印花税要看借款双方的公司性质,如果资金出借方是金融机构则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双方都是非金融机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非关联公司之间借款,如果合同约定要收利息,则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都必须缴纳。

首先借款利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要缴纳6%的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优惠期除外)。

借款利息收入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畴,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印花税同上不再赘述。

再说关联公司之间,关联公司之间就稍微复杂一些。

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免于征收增值税的,若资金拆借是有偿的,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所以企业集团之间如果各关联公司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关联公司之间双方所得税税负不同,则要注意纳税调整或者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及时缴纳。

印花税同非关联企业之间这里也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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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支出的利息费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在现在的企业经营当中,已经是一个常见的企业短期资金紧张时的资金解决手段。

那么,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对于支出的利息部分,能否税前扣除呢?

根据现有规定,对于支出的企业间借款利息需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 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

2. 就支付的利息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

3. 利息数额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提示: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4. 若是相互借款的2个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

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

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的企业间借款利息,才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

A企业向B企业借款1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双方约定A企业向B企业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A企业每月向B企业支付的利息数额为15万元,B企业每月向A企业开具利息发票。

那么,A企业每月支付的15万元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设 A、B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这个例子中,因为双方约定的A、B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为月息1.5%,该利率标准已经远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目前的LPR为4.15%,该利率为年利率)。

所以,即使A企业每月取得B企业开具的15万元的利息发票,也不能全部扣除,只能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才能税前扣除,在对于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能扣除。

【参考条文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参考条纹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参考条文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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