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息借款

一、公司向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怎么做账

公司向关联企业无息借款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关联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有专门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企业之间可以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吗

可以。

企业之间可以签订无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只要借款合同是依法订立的,不违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企业之间是可以通过借款合同进行资金融通的。

通常情况下,无息借款反应的是关联企业关系。

如果两家企业都是境内居民企业,且两家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同,税务局基本不管。

因为按照税务总局的文件,调增借出方利息收入的话,允许同时调增借入方的费用扣除,因此一般不会瞎折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法律主观:

(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三种票据贴现利息费用的涉税处理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B、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C、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也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三)企业向银行借款再分配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的处理(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四、两个企业之间借款能否签订无息借款的协议

虽然可以签订无息借款协议,但是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仍然需要计算增值税的。

除非2个企业之间属于集团内的,集团内的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

无息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中利率在约定条件下或由银行免费,或由政府或相对应的机构买单。

拓展资料有三种类型的无息借款需要财务人注意:1.企业把钱借给员工员工以个人名义向企业借款,是最正常不过的现象了。

一般员工出于工作或者生活上的需要,可以向企业提出借款申请。

而稍微正常点的企业,是不会向员工索要借款利息的。

虽然利息可免,但是税款难逃。

根据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员工提供的无息借款于年度终了未能归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借款年度归还的,则不征收个税。

因此员工向公司借款时,应谨慎考虑在借款年度内能否归还的问题。

2.股东把钱借给企业企业运营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或者亏损,或者扩张。

而无论是亏损还是扩张,企业都需要资金来维持。

与其向银行或者融资机构借款,那倒不如从股东处借款,处理得当可以免除利息支出。

如果企业接受股东的无息借款,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

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3.企业把钱借给另一个企业其实企业之间的账款往来最为常见,也最为复杂。

尤其是企业把钱借给另一个企业,在不索取利息的情况下,需要确定两个企业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才能确定税款的缴纳问题。

如果是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应按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并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计算利息时所用的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比偏低或者异常的话,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如果是集团型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大家再看...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文章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图片来自网络。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发送邮件copy-right@foxmail.com反馈,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nqingnuo.com/caiwu/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