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费用佣金扣除

一、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怎么算

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怎么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说,6000*0.15%=900万

现在你实际发生的为750+186=936万

所以你1400万的销售费用只可以扣除1400-36=1364万元

注意,是本年度可以扣除这么多,如果下个会计年度你的两项费用不足15%,本年度不准扣除的36万可在下年度扣除。

销售佣金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以上详细介绍了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怎么算,也介绍了销售佣金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作为一名企业的税务会计,一定要明白,销售费用和销售佣金到底应该如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二、销售佣金的税务处理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

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销售佣金应符合的条件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 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回扣,折扣和佣金的区别: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三、销售佣金税前扣除哪种处理更妥当

年底将至,一些企业已经开始为年终关账及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准备。

今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影响较大。

最近,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向笔者咨询:新收入准则执行后,企业预售阶段发生的销售佣金,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操作方式。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共取得预售收入1亿元,支付给合法中介机构3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佣金已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执行新收入准则前,该笔销售佣金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减少利润总额。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该笔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未计入当期损益。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300万元的销售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和操作方式。

分析: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发生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销售佣金,先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后续按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摊销计入“销售费用”。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发生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销售佣金,先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后续按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摊销计入“销售费用”。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实现了收入和费用在会计确认期间和确认方式上的匹配。

与旧收入准则相比,其最大的差异就是,在预售阶段,实际支付的销售佣金,将不再影响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

那么,预售阶段的销售佣金,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呢?

针对这一问题,实务中目前存在两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操作方式是,预售阶段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在满足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且销售佣金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佣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种操作方式是,预售阶段支付的销售佣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由于预售时,该费用尚未计入当期损益,故应采用纳税调减的方式进行处理,后期会计处理上将销售佣金摊销计入“销售费用”时,再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新收入准则执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销售佣金支出,在会计处理中应作为资产进行核算,如果此时直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应在计入损益时进行税前扣除。

在税前扣除时,还应按照29号文件规定的扣除限额、经营资质、支付方式等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换句话说,即使上述销售佣金已经在当期实际支付,亦不构成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理由。

综上,笔者认为,在现行税收法律规定下,第一种操作方式,即预售阶段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在满足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且销售佣金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佣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为妥当。

建议:不过,第二种操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部分纳税人的诉求。

虽然销售佣金最终与销售收入对应按比例计入损益,但在预售阶段,二者的处理存在不同:已经收到但尚未结转的销售收入,需要按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应的已支付但尚未结转的销售佣金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就出现在核算方式转换后,由于销售佣金扣除时间延迟,形成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匹配的问题,从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期间的税收负担加大。

以本案例为例,假设该公司的预计毛利率为20%,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事项。

核算方式转换前,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300=1700(万元);

核算方式转换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2000(万元)。

核算方式转换后,由于300万元的销售佣金将延迟至后期扣除,导致企业当期企业所得税额增加300×25%=75(万元)。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比较简单、易操作的方法是,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综合考虑新收入准则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期间利润的影响。

由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调整现行预计毛利率,从而更为合理地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毛利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文标题:《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销售佣金税前扣除:哪种处理更妥当?》 作者:邹胜 伍金田

四、企业在销售过程产生的佣金如何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财税问答】企业在销售过程产生的佣金如何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1、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满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限额扣除。

一般企业是销售额的5%,保险企业是18%。

3、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5、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开支情况与计算依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要设立“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台账”,记录相关情况,以满足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6、企业在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必须获取证明其经济业务真实合法的票据期证明材料。

至少包括:(1)证明对方(单位)具有中介机构的相关文件,如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等;

(2)证明对方(个人)具有从事中介业务的相关文件,如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税款缴纳证明资料等;

(3)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支付形式证明,如转账支票存根、现金支票存根、银行汇款回单等;

(5)付款凭据:发票、收据、收条等。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4、《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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