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费用-返利

一、销售返利的实操

销售返利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销售手段,销售方通过制定返利政策来调动供应商的采购积极性,从而达到增加销售额的目的。

在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能遇到各式各样的返利政策,不同的公司对于返利的财务操作也是不尽相同。

  甲方(销货方)与乙方(购买方)签订货物A的采购合同,单价500元/件,合同中注明当同一批次采购量累计达到1000件时,对已采购的1000件货物给予10元/件的返利,优惠金额在下批次货款中抵顶。

甲方已按单价500元/件给乙方陆续开具增值税专票,折扣额并没有开在专票上也没有单独开具发票,而是在甲方在结算下批次货款时,将本批次的折扣额和下批次货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问这样的方式合适吗?

  判断这样的方式合适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销售返利和商业折扣、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之间的区别。

  商业折扣是为促销给予买方的价格扣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发生时间是销售行为发生的同时。

开具发票时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这样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仅在备注栏写明折扣额的,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是为鼓励买方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时间为销售行为发生后,开具发票时要按照扣除前的金额开具。

  销售折让是因商品瑕疵或不合格等质量问题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如果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确认收入时按照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除外。

发生的销售折让,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方可进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冲减。

红字发票的金额与销售折让的金额一致。

  销售返利显然与以上三种情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销售返利中的货币性销售返利与商业折扣都是销货方给予的价格折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行为和返利行为是同时发生,因此只有销售行为与返利行为同时发生的销售返利和商业折扣是一样的。

  不同点:销售返利是卖方给买方的销售奖励政策,与产品质量和销售货款的支付无关,因此销售返利与销售折让不同。

  实务中销售返利主要分为货币性销售返利和实物性销售返利两种。

  货币性返利:

  针对货币性销售返利,我们应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情形,当销售行为与返利行为同时发生时。

  这种情形跟前文所述的商业折扣形式相同,实务中比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这样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仅在备注栏写明折扣额的,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购货方购买货物达到100万元时,销售方给予购货方5万元的现金返利。

  账务处理:

  第一次购货时(累计购货额不足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

  第N次购货时(累计购货额达到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不含税采购额10万元-返利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13%)

  第二种情形,返利行为滞后于销售行为发生。

  这种情形显然不能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不能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那应如何操作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合实际操作规程,大部分销售返利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货方已将前期取得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且很多时候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的发票不止一张,但是对每一张蓝字发票对应开具返利金额的红字专用发票工作量大,不太现实。

因此,建议将涉及的销售返利汇总起来对应到其中一张金额不低于返利总金额的蓝字发票上,由购货方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税局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另外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的数量为返利对应的销售数量,单价为负的返利金额。

货币性返利是针对价格的优惠,并不会导致销售数量发生变化。

  很多相似命题的文章都阐述了会计处理上应使用“预计负债”科目对返利进行核算,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并不是所有的货币性返利都可以使用预计负债进行核算。

  依据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的规定,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在实际业务活动中,有时销售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一采购商在返利规定的时间段内采购的总额能否达到返利要求的采购额,因此并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中“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要求,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同时,也不满足负债确认条件中的“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我们也不能将此确认为负债。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随意使用“预计负债”科目进行核算,更不能对此进行负债的确认。

只能作为或有负债进行处理,但是无法确认和计量的或有负债是无需账务处理,但是需要附注中进行披露。

  例:采购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100万元时,将获得销售方给予的返利5万元。

  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形: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销售返利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返利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贷:预计负债——销售返利 5.65

  实际发生销售返利时:

  借:预计负债——销售返利 5.65

  贷:银行存款 5.65

  第二种情形: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销售返利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

  实际发生销售返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返利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贷:银行存款 5.65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方在派发上一年度返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能简单地都作为收到年度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际业务中,大部分销售方对于货币性返利的操作跟案例中的甲方(销售方)一样,将返利与下一次的销售开具到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原则,也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导致财务数据失真。

此外,如果返利金额较大且下一批次货物销售的价格较低也有可能导致前后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势必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

因此,案例中的做法不妥,对于货币性返利应该区分情形区分对待。

实物性返利:

  对于实物性返利,在增值税上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

因此实物返利实质上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了买方,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采购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100万元时,销售方免费赠送10万元的货物。

  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等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实物返利时:

  借:销售费用 11.3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综上所述,我们在实务中遇到销售返利时,首先要准确区分返利类型,其次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准确核算。

二、销售返利如何处理

销售返利是很多企业使用的营销手段。

笔者遇到一家食品公司,在年初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全年及月度销售额,年度结束后考核完成情况,根据销售目标完成的比例进行奖励。

公司在销售时全额确认收入,支付返利时将支付金额计入了“销售费用”核算。

这种核算方式有什么弊端呢?此种核算方式,确认收入时需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但确认费用时没有对应的进项税,所以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我们看一下税法上是否有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

之所以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而不是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开具发票,是因为两家企业主要是资金的往来,不再涉及到货物的交易,没有货物流。

如果税法允许单纯资金往来就可以开发票,那么,很多虚开企业实际上并未发生销售行为、直接以这种形式进行资金的空转,从而开具发票,逃避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返利可以作为可变对价或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冲减营业收入。

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建议企业对销售返利这样参照下面两种模式进行处理:

1、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兑现奖励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及销项税。

2、将奖励变为折扣: 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将在下一年度或下一次的采购中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

兑现折扣时将销售额和销售折扣写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 将折扣后的实际金额作为销售额。

这样处理手续上更为简单。

三、销售返利应如何开票与核算

背景:A公司为机械类制造业企业,常年以销售产品的类别和金额,按既定的比例给予客户一定的“现金”返利。

问题:关于A公司给予客户冲减应收账款的现金返利,应该作为销售费用?还是冲减当期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1.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认为作为销售费用还是冲减当期收入的关键点在于判断返利金额是否与销售额挂钩;

因A公司给予客户的返利是按既定的比例乘以对应的销售额计提返利金额,故冲减收入更为适宜。

所以,对于冲减收入的返利,应当由A公司向客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如下:①由购买方针对对应蓝字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

②销售方核对红字发票信息表冲减的金额无误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示例如下:

针对与销售额挂钩的返利,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时,除了获得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双方签署的协议也需留档备查。

温馨提示:虽然销售折让也是由销售方开具负数冲减销售收入,但是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本质差别:①销售返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供货方将自己的部分利润返还给销售方,从而促进销售方提升业绩的一种方式;

②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四、客户的销售返利费用怎么开票缴税

现在有很多公司会让客户帮忙销售,这样子还能给客户一部分的返利,这种销售模式现在已经是很常见了,那么销售返利要怎么缴税呢?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如果是采用货币资金的形式,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进行处理,那么既然是销售返利,就会涉及到销售方和购货方

1、销售方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2、购货方

如果收到了销售返利,冲减了销售成本,应该在对方开出红字发票的时候,再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供货单位返利,应该怎么开发票?:平销返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商业企业收到返还现金,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商品名称为返还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收到返还实物,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实质应属于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奖励或补偿行为,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发放现金,要交个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有关客户帮忙销售得到返利怎么开票缴税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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