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怎样计算的

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照这类企业的实际使用面积和适用税率进行缴纳。

确保这类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税务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这类单位的土地使用税进行监督,确保我国的税收制度合法进行收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怎样计算的: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

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 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对土地管理和使用单位的合法税收,一旦这类相应的使用单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时。

我国的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使用土地的相关单位应积极的缴纳这类费用进行办理。

二、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应该是房屋交付的当月末,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本身就是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的。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房的,下月就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了。

一、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

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我国,土地使用税的截止时间在国家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法当中规定的是很明确的,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项目的开发到最后所有楼盘的全部销售的整个过程当中,都需要依法向当地的税务机关交纳土地使用税,自楼盘销售完毕之后,企业的纳税义务也就正式的截止了。

三、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是否需要缴纳

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是需要缴纳的,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进行缴纳的时候,有一个计算的公式应当是等于这个月剩余的应当缴纳的税收部分占地的面积,然后再乘以单位所应当缴纳的税额。

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缴纳的时候,和普通公司会存在一定差异。

一、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是需要缴纳的,1、当每半年末整个房屋售出未达到80%时 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总面积-各月累计已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

2、当半年内某月整个房屋售出达到80%时 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总面积﹣达到80%前各月累计已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 ∑达到80%后各月末未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

3 、当半年初整个房屋售出已达到80%时 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月末未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

二、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

2、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

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

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注意不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次月,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开发权的时间,即土地出让、划拨、拍卖成交的次月。

现实生活当中房地产公司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现在的房屋是越来越多了,相应的房地产企业也随着越来越多很多人都看好房地产这个行业,对此趋之若鹜。

但实际上房地产公司并不是那么容易经营的,其中土地使用税交纳的时候也是比较复杂的,跟其他的公司相比存在特殊性。

四、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多久开始进行缴纳

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就要开始缴纳;

也可以按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开始进行缴纳;

对于缴纳的标准一般大的城市就会收费多一些,而对于小的城市所给的费用就会给的低一下。

一、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多久开始进行缴纳?:1.缴纳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次月,否则从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2,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单位税额也是指每年每平方应纳的税款,一般每年分两次缴纳,各省规定不尽相同,是一年之内都得交清。

3,分割给业主前是按总证面积交税,分割后,公司只按剩余面积缴税。

以项目交付为截止日,有的地方以签订销售合同收完款作为截止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因此,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一)总计税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17号令)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十七条:"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89)第140号)第五条:"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税一般从拥有土地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进行给予,如果出现了偷税和漏税的行为那么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到税务局多咨询一下,而且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收费来进行给予,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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