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 评估增值

一、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

公司改良资产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1.2 将直接发生的固定资产资本性后续支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如在改、扩建过程中,领用了生产用原材料,应将材料成本及其税金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在改、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应抵减在建工程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

1.3 当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分两种情况核算。

1.3.1 后续支出资本化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该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时,直接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1.3.2 后续支出资本化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

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改良过程中的变价收入,通过什么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改良,是指在固定资产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使其质量和功能得以改进。

由于固定资产改良使得固定资产的性能标准有所提高,致使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增加,所以改良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我国会计实务中,对企业改良后的固定资产成本,应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良过程中的支出来确定。

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支出,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后,将改良工程的净支出并入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原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不变。

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各位都学会了吗?固定资产改良净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

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四、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

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资产评估增值要纳税吗?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该文件已经在2011年2号文件中废止 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⒈在所得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税务的处理和会计上是基本一致的.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该文件已经在2011年62号文件中废止,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文件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⒉在房产税、印花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均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因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其精神是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不仅仅指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还应包括流动资产增值部分都应缴纳所得税.

二、因企业改制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确认递延分录

因企业改制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确认递延分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二是综合调整.这两种方法由企业自己选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案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1.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递延税款2.假设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税法规定综合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该企业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税所得额.每年调整的会计分录均为: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设企业采用据实逐年调整.税法规定需要分别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大于按原账面原值或者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后的差额.调整分录为: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固定资产减值分录怎么做?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分录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时: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根据相关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所谓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资产的备抵科目,与资产类科目方向相反,减少记借方,增加记贷方.上述文字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因企业改制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确认递延分录的一个简单介绍.当企业改制之后,出现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我们需要做账面价值调整,按上面所说来处理即可.此外,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分录也一并分享给大家了.

三、企业评估增值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

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 股权投资 差额。

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

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 法规 定须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

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将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人资本公积。

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

  四、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   《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80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此外还有向 银行贷款 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按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因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业务,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改制中的评估增值要交税吗

编者按:长期以来,针对企业改制,国家针对部分大型央企出台过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其他企业,则一直政策不甚明确,由此带来税收征管和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2014年以来,为了鼓励包括国有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型企业改制重组,国家集中出台了相关税收鼓励性政策,有关企业改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趋于明确。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分析解读企业改制中“评估资产”增值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典型的企业改制包括“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前者是指从非公司制形式改成“公司制”,本质上是公司设立的过程,股份制改制,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上是股份制公司设立的过程,二者均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无论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涉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均应进行评估作价,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那么,对于评估增值的部分在税法上是否属于“所得”?是否课以“企业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立法来看,既没有明确列入征税范围,也未纳入不征税收入等范围。

后续,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税主管部门下发了几个具体文件,从文件的规定和导向来看,是将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的。

一、国有企业特殊规定1、公司制改制: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采取递延纳税政策,旨在鼓励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少税收方面的障碍。

2、股份制改制:针对国有企业(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如下: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财税[2015]65号同时明确,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主要包含三种情形:(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和“上市改制”,在征税的基本前提下,采取了差别对待,前者实行所得税递延政策,后者实行以“税”转增资本金的变通做法。

二、一般性规定:事实上,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在前述政策(财税[201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出台之前,财税主管部门曾经不止一次针对个案企业(一般为大型央企)发布文件,旨在支持并落实国家推进央企改制的决策。

十八大以来,国家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针对单个企业发布税收文件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

对于包括非国有企业等其他企业改制(主要体现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长期以来,实际上是缺少明确税收文件的。

2014年以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继发布财税〔2014〕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等文件,对于改制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涉税处理逐渐明确。

三、总结:可见,对于企业改制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目前税收政策基本建立,进行征税并无异议,但是考虑到征管实际,普遍采取了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等特殊对象,递延纳税政策更加彻底,同时实施了“税收转增资本金”等较为灵活的处理。

华税提示,对于企业而言税收是一笔实际现金的流出,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大量非货币性资产增值时,一定要提前充分规划,同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最大化利用5年亏损弥补、资产划转等税收法规政策,防范由于产生税额过大引发改制重组搁浅或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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