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展基金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一级科目盈余公积,二级科目一般盈余公积,三级科目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是用于企业发展的。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
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二、供销社那点事7一说县联社合作发展基金这点事
什么是供销社的合作发展基金呢?在中华全国合作总社“供销金字【2018】26号”《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是这样描述的。
“合作发展基金是指以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为基础,联合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共同设立,主要用于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集合。
这是一个界定性的概念,但说的也较为明白,说出了供销社合作发展资金的来源。
其实,自建社初期,供销社的资金来源亦不外乎于此:一是社员股金及供销社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积累资金,可以称之为从自有资金;
三是社会资本投入。
但,这仅仅是一个文字性的概念,我们暂时称其为“新基金”,既然要说“新基金”,就得把“老基金”的事给捋一下,以示借鉴。
“老基金”的主要来源,大的方面,也是以上三种形式,具体来说,主要有:
1、城乡居民入股的社员股金(或物、或钱);
2、政府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中绝大部分为扶持性的,比如:农副产品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棉花发展专项补贴资金;
土特产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以及后来供销社历次改革中,国家给予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等;
3、银行贷款资金,除一部分还本付息外,一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有一部分做了坏账处理;
4、社会资本的投入或公益性资金投入;
5、本级供销社利用各种投资形成并留存下来的资本;
6、本级供销社从税后盈余中提取的本社合作发展基金;
7、上级社按比例收取的下级合作社的基金,注入本级供销社;
8、上级供销社返还给下级供销社的红利;
9、其他收入。
注意,这里所说的仍然仅仅是理论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县以下供销社,基本上是:1、社员股金抹杀了;
2、政府扶持不见了;
3、银行贷款不说了;
4、社会投入免谈了;
5、税后盈余不知道是什么玩意儿了,利润成了遥远的故事了,提取合作发展基金,没有这个科目了;
6、有个别县社还收钱,名字还叫合作发展基金,却早已是张冠李戴,资金更是乾坤大挪移了;
7、上级社不收下级社的钱已经是烧高香了,怎么还指望它给你分红,除非是“N”阳发烧了;
8、其他收入,就现在基层供销社这形象,恐怕羊肠小道上去拾钱的机会都没有了。
所以,剩下的资本,可以为“新基金”做出贡献的,恐怕也只有上述的第5项,供销合作社历史上利用各类投资形成的、历经多次改革而顽强留下的那点破烂资产了。
三、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应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计提比例有章程决定,一般30%左右。
借: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贷:事业发展基金 (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下列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
四、公司发展基金提取比例
法律分析: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才有的,计提依据是董事会的年度决议。
比例都是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经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自行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