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关联企业利息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怎样抵扣:​

a:

如果关联方借款产生利息在汇算清缴利息抵扣的时候需要准备和填写哪些材料?我看网上说需要自己留存一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的贷款利率水平证明。

但好像实际情况银行是不会开具的。

b:

你是问银行借款然后再转借给关联企业的,还是自有资金借款产生利息

a:

我们是关联企业间的借款,然后利率自己协定的,不超过贷款利率。

人行最近公布的 Ipr 贷款基准利率3.45%。

然后因为是关联企业,涉及到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所以想说该准备的材料都先准备好

关联企业的钱也是自由资金,就是出资人的钱,没有问银行贷款

b:

出资人的钱要看比例才能抵扣吧。如果不是银行贷出来的钱确实比较麻烦。

要你开给对方的利息发票、金融机构提供的说明,销售收入发票或者报税的这些。

你看你们有没有关系好的银行或者财务公司类的,能出具说明给你们

a:

好的,我问了好像银行也不太好开,意思这种没有固定的,根据各家公司不同情况给不同的利率的,基本也都是按基准利率上下浮动

b

基准肯定不行。每家基本都会有浮动。

一、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应重点关注:

  (一)个人借款的处理如果账面反映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应及时要求其作相应的冲账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后,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

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个人收取利息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否则将承担涉税风险。

  (二)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除金融业外的其他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只要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如果超过2:1比例之外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同时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所谓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它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是关联方公司之间产生了上述债权性投资,如果按独立交易性原则计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对债权方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利息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一、基本规定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双标准标准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标准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 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3.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特殊规定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三、举例说明:1

甲乙公司均为制造企业,2023年甲公司对关联企业乙公司的股权投资额为5000万元。

3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0000万元用于生产,当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年利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

向关联企业借款需要考虑债资比和法定利率限制的问题。

所以乙公司该项借款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支出=5000×2×4.8%/12×10=400(万元)。

2

某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23年1月1日向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借入2年期贷款50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约定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

母公司对电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元。

电子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不需要考虑债资比的限制;

该笔借款利息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所以2023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支出=5000×7%=350万元。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三、债资比关联借款合规扣除利息的关键

2022年11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该办法明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集团及其各成员企业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在发生相关借贷行为时,需关注“债资比”问题——这是关联借款合规扣除利息的关键。

典型案例:A公司为境内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

2021年1月1日,A公司向甲集团境内财务公司B公司借款3400万元;

2021年6月1日,向境内关联方C公司借款3000万元,每年按本金9%的标准归还利息。

两笔借款发生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均为8%。

2021年12月31日,两笔借款均未归还。

2021年,A公司实收资本的年初、年末余额均为800万元;

资本公积年初、年末余额均为30万元;

盈余公积年初、年末余额均为700万元;

未分配利润年初数为600万元,1月—11月每月末增加50万元,12月末增加150万元,年末数为1300万元。

假设B公司、C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A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且A公司并未提供资料,证明其关联方借贷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那么,2021年度,A公司发生的两笔关联借贷利息支出,应当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中,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

通常情况下,超过规定标准的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相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也有部分例外情形。

比如,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计算步骤:如果集团内企业发生关联借款,在计算能够税前扣除的利息时,可分步进行。

第一步:计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执行的贷款利率标准,应为国家规定的金融企业贷款利率。

即A公司向财务公司B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均属于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

C公司的贷款利率为9%,大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8%),因此A公司向C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超过标准的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调增金额为:3000×(9%-8%)÷12×7=17.5(万元)。

第二步:计算超过规定债资比的利息支出。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因此,在计算关联债资比时,首先需要确定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财务公司不得向企业投资。

因此,集团内企业向关联财务公司的借款,不影响企业的权益投资,但是计算债权投资的口径应包括这部分借款。

结合A公司情况,2021年前5个月,A公司仅发生一笔向集团财务公司B公司的借款,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数额为3400万元。

2021年后7个月,A公司同时存在两笔借款,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数额为6400万元(3400+3000)。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结合A公司的情况,1月初的权益性投资为2130万元(800+30+700+600),1月末权益性投资为2180万元(2130+50),1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2130+2180)÷2=2155(万元)。

以此类推,可计算出A公司2021年2月—12月的月平均权益投资金额,分别为2205万元、2255万元、2305万元、2355万元、2405万元、2455万元、2505万元、2555万元、2605万元、2655万元、2755万元。

得出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金额后,加总可得年度数据。

A公司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61800(3400×5+6400×7);

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为29210。

再根据公式得出A公司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61800÷29210=2.12。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应为2∶1,A公司关联债资比为2.12,大于规定标准,因此超出标准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提到的“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应为按照税法要求做出一般纳税调整后的关联方利息,也就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减去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支出的部分。

2021年,A公司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为:3400×8%+3000×9%÷12×7-17.5=412(万元);

因超过关联债资比标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12×(1-2÷2.12)=23.32(万元)。

第三步:计算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的全部利息支出金额。

A公司2021年度需做纳税调增处理的全部利息支出金额=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7.5+23.32=40.82(万元)。

风险提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提到,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企业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之一。

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笔者建议集团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利息支出的合规管理,根据税收政策要求合规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避免由此引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01月13日,版次:08,作者:刘海湘 姜皓,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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