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 175%

一、很多人误会了这句话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成本175税前摊销

在一次高新直播课中给大家出了一道题,发现大家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理解各有偏差,计算出的结果自然就不同了!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对于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企业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举个栗子来说明一下::假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月自行研发的项目达到预定用途转为无形资产。

价值为10000元 ,受益期限10年。

根据税法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怎么理解这句话?该无形资产2020年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实务中很多会计对此理解有误。

允许扣除175%,无形资产成本10000元,是不是可以税前扣除研发费用10000*175%=11750元?

这样去解读政策并操作,就大错特错了!无形中企业就有涉税风险了。

解析::无形资产在2020年1月增加,按受益期10年摊销,那么2020年摊销金额为10000/10=1000元,是在此基础上去计算加计扣除的比例的。

即根据税法规定:

2020年允许税前扣出的研发费用为当前摊销金额1000*175%=1750 元

由于在纳税调整之前,该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已摊销了100%部分,然后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减75%部分,实际上就是税前扣除了100%+75%部分,也就是我们理解的税前允许扣除175%,但是调整只调减75% 。

假设无其他调整事项,汇算清缴时,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1000*75%

这样每期税前多摊销75%部分,最终在10年受益期内就是多摊销了无形资产成本的75%,合计无形资产税前摊销的金额为成本的175%

此为正解。大家怎么理解的?可以评论区留言交流一下哦!

今天分享就到这里啦,谢谢您的[点赞][转发]

二、青岛121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1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8月7日,青岛市科技局透露,日前,青岛市科技局、税务局落实2018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工作已基本结束,共有1212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该政策,加计扣除额16.1亿元,占全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近三分之一。

今年以来,青岛市科技局、税务局积极开展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共组织20余场培训,参训企业4000余家次,对区市和各功能区实现了2轮全覆盖,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抓手,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三、干货哪些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研发费用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借款费用等。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高企研发费用比例标准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方法:

(一)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于适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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