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应当遵循的原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

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适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

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

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配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来源: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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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哪些原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内部控制的基础

第二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章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章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章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章 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章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章 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内部控制的基础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所有员工共同实施的,为了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规避经营风险,防止欺诈和舞弊,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2、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形成覆盖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所有人员的预算控制机制;

4、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5、保证对资产的记录和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

6、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得到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7、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1、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反舞弊机制等。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价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3、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所采取的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

控制措施结合公司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4、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

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公司内部和与公司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5、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制定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3、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5、制衡性原则。

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

6、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节 内部环境:第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在各机构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职能划分应符合内部控制原则和目标。

第八条 公司新设、撤销机构,或变更机构职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审核批准。

第九条 各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该职务所需的业务能力业务经验;

4、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资格、任免、回避已有规定的,公司在设置该机构和任命管理人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构内部岗位设置或职责划分发生改变,应符合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内部控制的原则,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机构、岗位的设置与职责划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回避的原则,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提高岗位设置的效率,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节 风险评估:第十三条 风险,是指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是指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一般应当按照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目标设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的前提。

公司按照战略目标,设定相关的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目标、合规性目标与资产安全完整目标,并根据设定的目标合理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充分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识别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内部风险因素和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应当关注的内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团队精神等人员素质因素;

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设计、财务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等管理因素;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基础实力因素;

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技术因素;

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因素。

第十九条 应当关注的外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资源供给、利率调整、汇率变动、融资环境、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基础、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电子商务等科技因素;

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因素,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确定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依据风险的重要性水平,运用专业判断,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排序,确定应当重点关注的重要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风险成因、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三条 风险应对策略一般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降低和风险分担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超出整体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风险,应当实行风险回避。

第四节 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经理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时改进内部控制,调整机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完善授权体系。

第二十六条 各项业务活动应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所确定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授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传递会计核算所需单据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应定期组织进行资产盘点,保证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各类业务资料,保证内部控制档案的完整。

内部控制档案为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内部控制档案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定保管期限及销毁方式。

第三十条 业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连同负责保管的内部控制档案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审议批准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监;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总经理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完善负责。

总经理应充分履行职权,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总经理授权,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循交易授权原则,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五节 信息与沟通:第三十九条 信息与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

第四十条 公司全面收集来源于公司外部及内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为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一条 内部信息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本运作信息、人员变动信息、技术创新信息、综合管理信息等。

公司通过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查研究报告、会议记录纪要、专项信息反馈、内部报刊网络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内部信息。

第四十二条 外部信息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信息、经济形势信息、监管要求信息、市场竞争信息、行业动态信息、客户信用信息、社会文化信息、科技进步信息等。

公司通过立法监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研究、外部来信来访、新闻传播媒体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外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外部沟通渠道,对外部有关方面的建议、投诉和收到的其他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处理、反馈。

外部沟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沟通。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会议、定向信息报告等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融资计划、年度预算、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方案以及重大担保、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方面的信息,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妥善处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2、与客户的沟通。

公司通过客户座谈会、走访客户等多种形式,定期听取客户对消费偏好、销售政策、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货款结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客户需求和客户的意见,妥善解决可能存在的控制不当问题。

3、与供应商的沟通。

公司通过供需见面会、订货会、业务洽谈会等多种形式与供应商就供货渠道、产品质量、技术性能、交易价格、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控制不当问题。

4、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公司通过及时向监管机构了解监管政策和监管要求及其变化,并相应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

同时,认真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反映诉求和建议,努力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协调。

5、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

公司通过定期与外部审计师进行会晤,听取外部审计师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以及双方工作的协调。

6、与律师的沟通。

公司根据法定要求和实际需要,聘请律师参与有关重大业务、项目和法律纠纷的处理,并保持与律师的有效沟通。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是指公司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利用信息与沟通情况,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同时,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信息与沟通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并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进行报告。

第四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范错误与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的情形。

重大缺陷,是指业已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能严重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结合其内部控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情况和反馈信息,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内部控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提交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1、声明公司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2、声明已经遵循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估;

3、对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4、声明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可以合理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5、如果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有关的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6、保证除了已披露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

7、自资产负债表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出日之间如果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依法应当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布。

第七节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节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三条 公司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四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过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七条 对外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

审核人应当对批准的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审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财会岗位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节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第十一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三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 对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月末核对银行帐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八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禁止内部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由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

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由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节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二十七条 应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

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八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节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堵塞采购漏洞,减少采购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本公司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消耗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品备件、燃料)以及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设备的行为,付款是指支付与购进物资或设备有关的款项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采购与付款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付款审批人员和付款执行人员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洽谈价格的业务;

(二)采购合同的洽谈人员、订立人员和采购人员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

(三)货物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货物的验收和记账工作。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第四条 对在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遵循“集中采购、相互牵制”的原则,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公司备案,坚决杜绝由使用部门直接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物品的多头采购、各行其是的现象。

第五条 各子公司在公司核定的库存物资定额标准范围之内,除由公司需集中采购的生产消耗性物资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生产消耗性物资的采购,批准权限由各子公司自行制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各子公司采购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设备或构成固定资产的其他物资要以获得公司财务部门的批准或授权为前提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设置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范围、特点和供货地点的远近,保持本单位适当品种和数量的库存物资,并根据物资实际库存情况,在各自的采购权限内自主决定物资采购的品种、数量和地点,及时补充物资库存量。

第九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按月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物资使用计划,如所需物资无库存或库存量不足,则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写物资请购单,物资使用部门可对无计划且无库存的急用物资直接填写采购请购单,经仓库保管员在物资请购单上签字后,报有批准采购权限的人员签字批准,再交采购员进行采购。

无采购请购单的物资,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物资采购权由各物资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未经各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和物资管理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的物资,否则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物资采购原则上都要签订购销合同(在所在地市场购买的零星物资或钱货两清的物资采购除外),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各单位要明确制定签订合同的权限,合同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发现有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并向合同签订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采购每项物资,应确定最佳的供应来源。

对一些大额、重要的采购项目,应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以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性和成本的低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物资采购由物资管理部门集中办理,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物资管理部门授权,可由物资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所需物资。

因外购原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品质而影响公司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后果,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追究供货企业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事宜由负责具体采购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办理;

因直接责任人玩忽职守导致公司不能获得应得赔偿的,追究本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要及时组织物资管理员进行入库前的清点验收,精密仪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由请购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首先比较所收物资与请购单、发票账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然后检查物资有无损坏、使用性能优劣,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的人员应对已收物资编制一式多联、事先编号的验收单进行签字,作为验收和检验物资的依据。

物资验收入库后,才能与供货方结清货款,财务部门必须凭借付款通知书才能支付购货款。

第十四条 按合同约定需要预付购货款的,由采购员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填写付款通知书,注明付款事由、付款金额、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按批准物资采购的权限办理付款批准手续后,交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第十五条 货物及发票已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发票及清单核对无误后,由采购员填写付款通知书并经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后连同发票、入库清单和入库单一起交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

货物已到发票未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核对无误后,如供货方要求并经本单位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可凭付款通知书支付不超过货物总价值 80%的货款,待发票到后再付清余款;

发票已到货物未到,不得支付购货款。

采购业务完毕后,财务部门要催促采购员及时结清购货结余款。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除购置固定资产可不必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向农民收购的产品不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外,其他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生产消耗性物资的采购一般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报销。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完毕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购后在未付款的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由采购员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协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属于销售折让的,采购员应从销售方重新取得折让后的增值税发票。

(二)采购后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门的税务核算人员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由采购员送交销售方,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再转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协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

第四节 检查与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由财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采购与付款业务行使检查监督权。

第十九条 对采购与付款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设置和批准权限的授权和执行情况。

(二)申请物资采购的程序是否正确,审批物资采购是否有越权行为。

(三)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合同要约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四)物资采购专属权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物资采购是否由物资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其他部门办理物资采购是否获得批准并经物资管理部门授权。

(五)付款环节的控制。重点检查付款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正确有效,是否凭付款通知书支付购货款。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接受客户订单、核准客户信用、签定销售合同、发运商品、开具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等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下列职责应当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货物保管职能相分离;

销售订单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

货物保管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

开具发票、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第四条 公司的产品由销售部负责销售业务环节,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核算与帐款回收。

第五条 销售部负责产品的销售定价制度、折扣政策的制定并执行以及产品物流;

财务部负责开具销售发票并记入相关科目进行销售实现的相关会计核算。

第六条 公司销售的会计核算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收回销售收入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并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应收帐款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七条 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催收工作由销售部负责实施,并负责对催收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第八条 销售人员根据授权接受客户订单后,编制一式多联的销售通知单,作为销售部和财务部进行业务处理的依据,销售通知单传递到下一环节前,须经过销售部门主管的审批。

负责该项业务的销售人员直接负责应收帐款的催收。

第九条 发票的开具:财务部根据货物到达时间及时开具发票,并与销售通知单、到货凭证进行核对,若有不符及时上报,由销售部与财务部协调解决。

第十条销售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当年的工作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中途改变政策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内容、执行时间通知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货。

发货时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得擅自发货和随意替换货物,确保与销售通知单的一致,在运输过程须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到达。

发、运货凭证经审核后传递给财务部。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部门应使用连续编号的发、运货凭证,定期对货物进行盘点,并对每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将销售通知单、发、运货凭证、发票进行核对并具以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编制客户收款单,传递给销售部进行货款催收,定期与销售部核对应收帐款,保持一致性。

财务部对以入帐的销售、发运货、发票等凭证承担保存职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应收帐款信用政策,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和应收帐款的回款情况及公司市场开发政策分区域和经销商制定。

对应收帐款超出信用额度,财务部有权通知销售部进行催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销售部停止对该区域或经销商供货,销售部须待财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禁令解除后,方可依据销售通知单继续发货。

第十五条 财务部每月对应收帐款进行分析、评价并将分析结果传递给销售部。

对逾期一年以上的要求销售部清理,有继续业务往来的单位,结清欠款或通过提供担保、抵押等方可发生新业务。

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销售部负责收集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并办理起诉事宜。

情况特殊者,需经主管副总特批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愈期 3 年的应收帐款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组织清理并查明原因,报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转作坏账损失并注销相关的应收账款明细账。

第十七条 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退回产品须经质检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验收、清点并开具退货接受单后方可入库。

公司财务部根据销售退回单和红字发票进行帐务处理。

销售部对正常销售产品和销售退回产品分别保管,定期统计数量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已注销的应收账款应做好账销案存,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应立即追索;

对于已核销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冲减当期坏账准备。

第四节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使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条 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尤其是空白发票的管理,信用政策的变动是否经过审批,应收帐款的管理是否及时。

(二) 仓库管理部门是否按销售通知单发货,销售退回的凭证是否健全、审批是否越权,处理退回产品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三) 销售部门是否按经审核的价目表进行销售,价格变动和销售折扣是否经审批,对应收帐款的催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堵塞漏洞,制止铺张浪费和徇私舞弊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发生或支付的各种耗费以及虽与获取收益无关但应由本期负担的各种耗费。

第三条 成本费用的下列职务应分离:批准人与经办人的职务相分离;经办人与证明人、验收人相分离。

第二节 分工和授权:第四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预算方案由各部门及子公司编制,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各项成本费用指标下达各单位执行实施。

各子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确保公司的成本费用不超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开展正常业务开支的费用在公司总经理审批的资金计划内具有签字审核权,所有费用必须提请公司分管副总签字批准;

超资金计划业务开支由公司分管副总签字批准,并报请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按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成本费用预算指标范围之内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具体批准权限由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核算、记录本单位的开支成本费用,定期报告本单位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说明和分析。

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分析全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领导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分析资料。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将成本费用的承包指标合理分解至各职能部门或个人。

第九条 各单位开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其他符合有关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据(并附与发票或凭据相关且必要的合同、协议、文件、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署名、表明经办人的身份或在有关凭据的填报栏上署名,有权批准成本费用开支的人员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和批准权限之内进行审批,表达批准或同意成本费用开支的意见并在发票或凭据上署名。

报账人取得的发票应符合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批准人应分别在发票或凭据上签名,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或凭据,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条 成本费用禁止“白条”入账的现象,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由经办人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办正式发票,将取得的“白条”作为原始凭据与补办的正式发票一起作为报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或有不真实迹象的成本费用,要坚决拒绝办理报账业务,经办人员如有异议,应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解释无效的,提请本单位领导或公司财务部门出面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编制有关成本费用开支的会计凭证,登记有关成本费用的会计帐薄,编制有关成本费用的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单位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并对费用开支情况作必要的说明,对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对成本费用开支中出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保证成本费用开支的正常、有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和各下属单位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随时监控成本费用开支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的年度成本开支情况与下达的指标额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影响因素,明确责任,向有关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 公司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权由公司财务部行使。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开支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成本费用控制的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由一人兼任两个以上不相容岗位的现象和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获得授权或批准。

(二) 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重大开支由一人审批的现象。

(三) 成本费用开支的原始凭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

(四) 成本费用开支的所运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记录有关会计帐薄和编制有关会计报表是否准确、规范。

(五) 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由公司高管授权或批准。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库存物资的内部控制,保证库存物资的验收进库、存储保管和领料出库业务的规范有序,揭示和防止差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库存物资是指本公司持有的将在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品备件、燃料,以及尚未领出使用或安装的未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设备。

第三条 本公司对库存物资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订单核定库存物资的定额指标,根据核定的库存物资定额指标合理购进所需物资,依据统一制定的库存物资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的库存物资进行管理控制。

第四条 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物资入库和出库经办者与审批者应分离;

(二)实物的验收保管与采购应分离;

(三)审批发料的计划员与存货保管员相分离;

(四)存货盘点应由保管、记账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五)若某职位空缺或相关人员临时外出,应指定替代人员或临时人员负责。

第二节 分工和授权: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设置物资主管岗位,在本单位主管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库存物资管理控制工作,设置物资管理员岗位,办理物资的验收入库、存储保管和发料出库业务,登记仓库物资保管明细账,定期盘点库存物资并编制库存物资盘点表,保证库存物资达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要设置物资核算岗位,对本单位的物资收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每月与物资管理员登记的物资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库存物资会计账簿与物资管理部门的账簿完全一致。

第七条 物资验收入库的批准权限由各单位的物资主管人员行使,禁止办理无实物入库的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追究批准人和验收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领用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消耗性库存物资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领用与本部门职责无关的库存物资或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本单位以书面形式指定由某部门负责实施某项工作(获得授权),该部门负责人才有权批准领用与指定实施工作有关的库存物资。

各生产部门严格按照核定标准领用生产所需的消耗性库存物资,不得超支领料。

第九条 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的处理决定权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行使,并报公司主管负责物资管理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协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第十条 物资验收入库前必须经质量部门检验合格,检验合格放行后由物资主管人员签字批准,物资验收时要把实物与物资请购单上开列的品名、规格、数量相互对照,把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和供货清单与实物相互对照,货物如发生短缺、破损等情形,应尽快查明原因上报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验收正确无误,按物资的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开具收料单办理入库手续,同时要把处理意见反馈给财务部门;

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验收单上加盖验收章并有当类物资主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所有物资原则上储存在物资库房内,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的人员进入库房或接触物资,入库储存确有困难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护理监管,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有效。

物资管理员对入库物资要井然有序地分门别类、摆放整齐,并定期检查,及时整理,克服库房物资贮存管理混乱,杜绝材料变质、偷盗丢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建立起相关规章制度,如采用货品库存卡、货品标牌,制定保安、防火、卫生制度等,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凭领料单发放物资。

领料单上准确地记录物资种类、数量、金额及批准人、经办人姓名,是仓库发出物资的原始凭证。

领用部门要填写领料单,列明领用部门、品名、数量和领料人姓名,并由领用部门负责人或获得授权人签字批准,物资管理部门要对领料单进行审查,审查其填写内容是否详实,批准权限是否恰当或是否获得授权,经审查正确无误后由当类物资管理审核人在领料单上签字,然后交由物资管理员发放物资并在领料单上签名。

领料单存在填写内容不详实或越权批准的行为,物资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签字或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物资管理部门明知领料单填写内容不详实或有越权批准的行为而予以审核签字,物资保管员明知领料单未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核签字而予以发料,以失职论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坚持定期盘点制度。

盘点能全面清点库存物资,检查物资的实际库存数量是否与账面数量相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堵塞漏洞。

要求各单位至少每3个月对库存材料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盘点工作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盘点时应对每一种库存材料进行实地点数,同时填写实际库存数量,然后按该类别物资的账面单价计算其总金额,将所得实际库存材料金额与账面库存金额进行比较,库存物资出现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要对长期闲置不用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派不上用场的库存物资,要进行清点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资管理部门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由财务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以减少物资的库存量,减少库存物资的减值风险。

第十五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物资进行汇总,连同领用单上报财务部门物资核算人员、成本费用核算人员进行当期财务核算。

第四节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公司由财务部行使对库存物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七条 库存物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物资管理、核算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物资验收入库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物资验收入库验收单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无实物的验收入库行为。

(三)库存物资出库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领料单是否填写详实、手续齐全,是否有越权批准行为及是否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核签字。

(四)存物资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定期进行盘点,盘点出现实物与账簿不符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物资过期、变质、毁损、长期不用而不采取措施处理的现象。

(五)对库存物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和退出环节的规范有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公司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资产;

或资产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但公司认为有控管必要的资产。

用于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的零部件,即使其价值在 2,000元以上,也不在本规范所称的固定资产之列。

第三条 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批准人应与执行人分离;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不能同时担任记账工作;

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应与领用人或建造安装人分离。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自管理其购买或使用的固定资产。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岗位,负责作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核算,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正确计提折旧等财务核算。

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岗位,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控制管理并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核算、控制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公司统一行使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或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必须按固定资产申购程序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节、固定资产的计价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2、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和安装费用计价;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投资各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或通过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因改、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经确定入帐,除改建扩建、局部改照和特定事项经评估结构评估确认,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调整帐面价值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四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子、建筑物;

在用的机器设备、生产机械、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工具器具;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各类设备,以及经营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十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 房屋 建筑物 20 机器设备 10 运输设备 5 电子设备 5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

直线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 年折旧率=(1-5%)×原值/ 折旧年限b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c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上述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折旧。

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分别按用途性质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等。

第五节、固定资产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管理台帐。

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

各使用部门也应有相应的使用明细帐,定期记录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请购。

请购部门于申请增添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采购请购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并注明请购日期、请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需要日期等资料;

分管副总复核增添该项资产之适用性及必要性后,将请购单送交总经理审批,人民币50万元(含)至100万元须董事长审批,100万元(含)以上须董事会审批。

机器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由部门经理审批后,送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请购部门接到经批准的请购单后,则办理采购程序,依采购程序办理完成核签。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采购处理程序。

采购人员在执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时,应先向供货商询价,并取得厂商之报价单,进行比价,以报价较低且品质优良为基础选择采购对象,单批次1万以下(含)寻找至少两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

单批次5万以上至50万寻找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并报财务总监审批;

单批次50万以上寻找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采购筛选并组织招标小组确定出最优方案,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单批次金额如超过100万,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重要固定资产、单台5万元以上或单批10万以上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

合同一式二份,由采购部门与供货商分别留存一份;

采购部应复印一份留存,原件与发票交财务做为付款入帐之依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处理程序。

采购人员应与厂商联系送货时间及地点。

固定资产送达时,请购单位、采购人员应派员会同点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请购单相符;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后,采购人员将固定资产交请购单位使用。

采购人员将「请购单」、「订购单」、「发票」一同送交财务做付款入帐之依据,财务部须复核各项单据之签核是否完整;

财务人员编制固定资产编号并制作固定资产编号标纸,黏贴于固定资产上,并将资料添于「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上。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出售处理程序。

1、各类固定资产如有汰旧换新、无法修复、修理费用过高或闲置等情形时,使用单位主管将设备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注明使用部门名称及代号、固定资产编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出售原因,呈部门经理复核,送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报废损失达5万(含)至100万送总经理/董事长审批,100万(含)以上送董事会审批。

2、各级主管批准「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后,应交由设备部办理出售事宜。

相关部门应配合设备部选定处置方式、寻找可能买主及比较出售价格。

3、 设备部办理固定资产出售后,应于「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注明实际出售金额及有关费用,送财务经理复核;

并将所收取之出售固定资产款项,依据现金收入程序将现金缴回财务出纳人员。

4、「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应根据「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及时更新;

原使用单位应将批准后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存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

1、各类固定资产如已达到不堪使用状态,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时,使用单位主管应建议是否应予报废。

2、凡决定应予报废之资产,使用单位人员提请「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注明使用部门之名称及代号、固定资产编号、品名、规格、数量及报废原因,经部门经理复核后并送交财务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3、相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办理报废事宜,注明实际处置情形,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1、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帐卡、帐物、帐帐相符,应于每年终对固定资产全面实地清查盘点一次。

2、盘点工作由财务部组织,各部门配合,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3、盘点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清册,经盘点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对出现的盘盈、盘亏现象,分别由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并填写盘盈、盘亏清单,经使用部门、财务部会签。

4、盘盈的净收入和盘亏的净损失,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负责作帐务处理,分别列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科目。

第六节 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提折旧、技术改造、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闲置、有偿转让等环节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零部件和设备是否存在越权处置或处置不当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设置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由财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和档案与实物相符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由公司财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是否已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对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是否先对毁损或报废固定资产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获准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由公司财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盘亏责任认定,以及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章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自营或发包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发供电和输变电工程以及需安装调试的主要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 本公司的工程项目由公司集中审批并组织或授权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下列职务应当相互分离:

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批人应与编制人相分离;

工程支出的审批人应与执行人相互分离;

重大合同必须由独立于经办人以外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工程项目的验收人员应与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相分离。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第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经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相关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编制项目预算书,保证工程项目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第六条 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公司的主管副总审批,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 500 万但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决定,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房屋建筑物类工程项目一律采取发包方式建设;

其他工程项目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营或发包方式进行实施。

无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均应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工程监管,了解工程进度,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第八条 公司的工程项目由财务部组织会计核算,或根据工程项目的授权由被授权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会计核算。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第九条 工程项目形成初步实施意向之后,公司应指定有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工程初步预算,写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成员进行工程投资决策。

第十条 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成员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各自的批准权限范围内,做出批准实施,要求、修改、重新评估可行性方案或不予批准等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发包工程要尽可能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招投标活动要注意审查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关联关系,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重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现场施工严格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要马上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要求返工或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同时定期写出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

财务部要严格控制工程付款,严格按现场施工进度报告和主管领导的批准的额度支付工程款,加强对工程预算方案的考核监督和工程实施的核算监督,确保工程项目预算方案的贯彻执行和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检查工程是否到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技术或安全方面的隐患,财务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要参加验收工作,重点对工程投资的账面与实物进行核对,并对所有实物进行登记造册,为以后实施管理、核算作好准备。

验收结束后,要写出书面的验收报告,要需要进行整改的,还必须说明需整改的项目和具体要求,限定整改时间,出现实物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整改完毕后必须进行再验收,完全合格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的同时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承建单位和资产管理单位签字交接,有关图纸、技术和管理资料要完整移交给接收单位,否则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验收报告需参与验收的全体成员签字。

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及时与承建单位结清工程款,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如不能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应及时按工程预算金额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待办理完工程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调整。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司组成专门检查考核小组,对工程项目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存在预算超支的现象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运行后,财务部应对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对出现经济效益严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诉内容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施工的阶段进度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程项目决策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 公司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部和财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划分是否符合控制的要求。

(二) 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是否按授权审批制度执行。

(三) 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的各种准建手续是否齐全。

(四) 工程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情况,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五)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 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工程施工进度报告。

(七) 工程项目验收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有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人员参与,是否进行了现场的资产登记和核对,以及是否对盘亏资产进行了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验收报告的签字情况。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章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使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融资行为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借入或借出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报告公司融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融资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

第六条 融入资金行为分为短期融资行为和中长期融资行为。

短期融资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中长期融资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七条  融出资金行为指公司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法律允许的主体拆出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融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授予总经理行使一定限额内的日常经营融资决策权,具体授权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资金供求状况编制融资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具体制度规范各种长、短期融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融资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检查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融资款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归还融资利息和本金,维护公司的良好信用。

第十五条 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而导致出现融资成本上升等不利情况时,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财务制度筹集资金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融资行为如属关联交易行为,相关股东、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融资活动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融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融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融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融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融资的现象;

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融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所融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

所融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融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章 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让渡给他人并获得其他资产的行为。

对外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证券期货投资。

证券期货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期货投资、期权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职责分工和授权标准: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初审后,上报董事会,由董事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慎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目的;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投资方式;

(五)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六)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产业政策(如适用);

(七)项目的实施方案;

(八)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

(九)对公司的影响;

(十)结论。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的,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已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处置的原因;

(三)处置方式;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五)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结算方式;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七)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如适用);

(八)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适用);

(九)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十)结论。

第八条 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后续管理及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每月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及时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同时提交证券部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财务部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委派股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代表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持续关注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情况;

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当日将有关情况报财务部;

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将相关会议材料及时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每年应向公司述职,详细报告上一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委派的股权代表未能忠实履行其职责或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向被投资单位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

(一)被投资单位被解散的;

(二)被投资单位被清算的;

(三)投资项目有悖于公司对外投资原则的;

(四)合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参照本节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报告相关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章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必要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协助。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和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方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第十四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反担保:第十五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尽量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本公司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方所持有的机器设备。

第十七条 本公司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七章 担保决议和签署:第二十条 公司就对外担保所作出的决议,应由公司董事会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具的对外担保文件,由董事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四)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五)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章 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子公司是指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下属企业,两种主要类型包括参股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指对参股和控股的下属企业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要达到的目标如下:

(一)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的规划范畴,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二)确保子公司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和整体盈利有效性,确保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公司直接监控;

(三)确保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及时全面反馈,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经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权力机构的审批,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五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政策与方法:

(一)实施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权的直接控制;

(二)公司设定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审批经营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

(三)直接委任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审定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四)定期审核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二节 分工和授权:第六条 公司行政部组织对子公司的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管理状态,组织召集子公司管理月度会议,负责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审核子公司管理岗起草的各项书面文件,负责子公司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指导各下属子公司预算编制,审核按要求上报的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子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人选并报总经理审核,及考核子公司管理层的经营业绩。

第九条 参股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关公司资料,每月向公司提供财务数据及会计报告,年度向公司报送经审计财务报告。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战略计划指导下制定公司战略计划和经营目标;

确定管理层人选及部门结构;

进行授权范围内决策。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会确定子公司战略计划;

根据公司确定的经营指标确定子公司经营目标;

讨论对子公司管理层考核决定;

审议决定子公司重大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审议相关文件报告,传达公司的管理意图,履行董事的相关法律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既定的权限及有关职责执行子公司管理的各项业务。

公司行政部提出控股和参股企业经营目标,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其自身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相关事宜报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第十四条 参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实施:

(一)建立子公司档案。公司行政部将新参股企业资料整理为子公司档案,并报参股公司董事一份;

(二)确定经营目标要求。

公司行政部按公司整体目标起草对参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要求,该经营目标要求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转达;

(三)经营信息与动态报告。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报送经营及财务信息;

(四)经营意见反馈。子公司董事将公司行政部对子公司的经营及重大问题的意见反馈给子公司;

(五)年度审计。子公司每年应聘请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送公司行政部和财务部;

(六)年度经营效果分析。行政部分析子公司年度经营结果,并与公司经营目标相比较,提出建议;

(七)下年度经营目标建议。行政部提出子公司下年度经营目标建议;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实施:

(一)组织架构。

公司通过董事会控制子公司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子公司独立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他一般管理人员的任用,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通过董事会直接向子公司派驻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

(二)确定财务管理制度及核算模式。财务部确定子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并确定子公司统一核算方法;

(三)制定发展战略。行政部按公司整体目标提出对子公司的战略发展控制目标及考核指标

(四)预算管理。子公司按公司提出目标独立制定企业预算,在子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报公司进行审批;

(五)资金控制:公司财务部每年根据资金规划和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预算,给予子公司一定的资金收付及运用权限;

该资金权限的分派要得到公司董事会的审批;

资金运用超权限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重大事项决策:公司行政部拟订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权限的分派,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

该重大经营决策权限的分派标准要得到公司董事会的审批;

超权限的重大经营决策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七)财务报告。子公司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

(八)年度考核。公司公司行政部及相关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对子公司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节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由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七条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子公司内部控制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同一部门履行两项以上不相容职责的现象;

(二) 子公司内部控制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经的审批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子公司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和整体盈利有效性。检查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出于公司的直接监控之下;

(四)子公司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及时全面反馈。检查子公司经营风险是否处在公司控制范围中;

(五)子公司业务发展趋势。检查子公司业务发展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与原则

合伙企业内部控制是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实现经营目标,合伙人对企业人事制度设计、生产计划推进、会计信息资料核查等经营活动在企业内部形成并推行的业务组织框架设置和各司其职的分工制度,从而达成对合伙人一揽子可操作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机制,合伙企业有效的内部控制在社会经营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合伙企业内部控制的成败决定着企业能否平稳经营以及合伙人能否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如何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无疑是摆在合伙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合伙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由多要素构成的整体系统,内部控制成败的关键在于如何贯彻内部控制原则和顺畅内部控制流程,企业要把内部控制系统各要素真正落实到计划、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体现全过程内部控制,合伙人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明确内部控制目标,优化内部控制过程并善于因应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提升内部控制效能。

一、内部控制问题

合伙人创办企业的初衷是看重彼此热情、能力和格局对合伙方利益达成的预期,主要表现为看重对各种利益实际获得的期待。

一切美好愿景的实现都应该建立在合伙方共同确认的规则基础之上,也就是内部控制。

合伙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合伙人只看重包括对合伙人之间情谊成本在内的少数方面,导致企业内部控制设计、执行等方面存在着某些隐性问题。

二、内部控制原则

企业施行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及成本效益等原则。

合伙企业首先要确保内部控制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不留盲点,使企业经营的各业务和事项都纳入其中,体现内部控制的全面性。

企业经营事务纷杂,合伙人需要捋一捋经营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事项,前瞻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特别关注企业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结合品牌企业内部控制的成功经验,商讨、制定针对性强并对重要领域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体现内部控制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衡性原则要求企业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在不影响企业运营效率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常态,避免内部控制雷声大雨点小,忽视内部控制在具体岗位,相关人员身上的有效执行,造成制衡不力的问题。

合伙企业在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方面与其它性质的企业存在着差异,同时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新问题或面临新挑战,合伙人要因应新情况的出现对内部控制进行调整,对有明显缺陷的内容需及时修改,真正建立起与本企业实际相符的内部控制,体现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即内部控制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之间的关系,就合伙企业而言,内部控制成本与企业规模、部门设置休戚相关,对于诸如规模小,董事会构建困难或者不具备常年、长效监督情况下,应鼓励和支持监事合伙人积极作为,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既达到内部控制落地有痕目的,又减少内部控制实施成本。

内部控制各原则是一个整体系统,不可分割,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要统筹兼顾,不可偏废任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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