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直系亲属探视标准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异地探望父母交通费补助吗
异地探望父母有交通费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就业后父母来探望可领补贴
□记 者 彭 辉
通讯员 李钟芸 王东霞 报道
本报荣成讯 毕业生参加市级重点企业和新上市级重点项目,在荣成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举办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集中招聘活动,均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贴;
有父母陪同的,给予省内最多500元、省外最多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面试期间,免费提供最长3天的人才公寓居住。
企业新聘用威海市外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父母来荣探望的,按省内500元/人、省外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探亲补贴,每两年可申请一次,最多两次。
这些洋溢着浓浓亲情气息的措施,成为荣成招才引智的强大“磁场”。
早在2016年,荣成市就出台了《关于实施荣成“百千万英才计划”的意见》。
近日,荣成再一次完善人才政策,出台《激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聚荣就业创业实施意见》,制定了更人性化的政策,为各层次优秀人才搭建起更广阔的舞台。
毕业生来荣就业方面,首次在荣成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起,每人每月分别享受5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工作津贴,期限3年。
首次在荣成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荣成购买首套住房,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
符合《荣成市人才公寓申请适用对象指导目录》的,可申请入住市人才公寓。
毕业生来荣创业方面,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0元;
吸纳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可申请3次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每次提供2年财政全额贴息。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满1年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0元、20000元一次性租赁补贴。
同时,对校企人才和企业引才的,都给予一定的奖励。
为给人才提供充分的保障,荣成市设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对毕业生报到派遣手续办理、工作津贴申领、档案保管调转、见习岗位申请等,提供“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服务。
成立了“智联家园青年人才联谊会”,每季度定期举办成长教育、交友联谊、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志愿服务等活动,加强外来大中专毕业生间交流,增强归属感。
王珊珊是中国海洋大学的一位“80后”博士后,她选择回到家乡荣成的寻山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王珊珊说,荣成素有“中国海带之都”的美称,但海带产业当前缺乏技术创新,家乡的需求和自己的专长非常契合,这里有广阔的天地,有全面的政策支撑,有实现更高人生价值的沃土,回到家乡大有作为。
来自黑龙江省大庆市的赵霏雪曾在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就读,因为在校期间的一场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她进入荣成的歌尔创客学院实习,期满后签了正式合同。
在“歌尔杯 2019世界喷气模型大会暨荣成航空嘉年华”上,深受市民和游客喜爱的抱枕、明信片、手提袋等创客产品就出自赵霏雪之手,她为自己成为一名“新荣成人”感到非常自豪。
四、员工探亲路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员工福利费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员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员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 探亲假范围与条件
(一)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员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父母的规定。
(三)未探望父母的,不发放探望父母探亲路费。
第四条 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不足100公里的不发放。
(二)100公里至150公里以内不发放探亲路费;按每公里1.0元/公里计发。
(三)150公里以上至250公里以内(含,下同)按每公里1.6元计发;
(四)250公里以上至500公里以内(含)按每公里1.4元计发;
(五)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内按每公里1.2元计计发;
(六)超过1000公里以上的部分按1.00元/公里计发。
第五条 探亲里程测算
以员工工作所在地至员工探亲县区里程加上县区至探亲地点里程50公里作为探亲里程作为单程探亲里程测算依据。
第六条 员工一年内只享受带薪休假或者带薪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七条 员工探望父母时,应提供相应的探亲机票车票(实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探亲路费,机(车)票作为计发探亲路费的附件粘贴在相应的凭证之后。
第八条 探亲路费每季度终了当月25日前申报,不得跨年申报。
第九条 探亲路费列福利费相关科目支出。
第十条 优秀员工子女随同本人探望父母的,有其规定的,全票的按80%计发作为优秀员工的福利奖励,半票的按40%计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